康宏三前高層及證券行經理被控串謀詐騙

2021-02-24 00:00

(星島日報報道)康宏集團前執行董事及前首席財務總監等三名高層,疑在六年前康宏發售債券時,表面上委聘鼎成證券公司為配售代理,暗地裏卻交託與其有關連的康宏證券主理,使康宏證券獲共逾四千萬元佣金。三名高層及鼎成總經理分控串謀詐騙兩罪,案件昨在區域開審。控方指,前執董麥光耀間接持有康宏證券,並在董事會上宣布委聘鼎成證券為配售代理,而康宏證券僅為分配售代理,但實際上康宏證券才是真正的配售代理,並透過鼎成獲得佣金逾四千九百多萬元。

四名被告為四十五歲康宏前執董麥光耀、四十七歲前首席財務總監被告陳麗兒、四十一歲前經理黃淑安及四十九歲鼎成證券總經理李易明。

控方指,康宏執董王利民,麥光耀及馮雪心分別透過公司間接持有康宏證券。麥於一四年六月在康宏董事會議上表示打算委聘康宏證券為配售代理,席間討論會否涉關連交易這議題,但最終未有任何結論。同月下旬,麥再次在董事會上宣布委聘鼎成為配售代理,而康宏證券將擔任分配售代理。

同年七月八日及九月十六日及翌年一月二十一日,康宏委聘鼎成發行四批債券配售代理,佣金為本金的百分之七點八。但事實上鼎成不曾向投資者配售債券,康宏證券才是真正配售者,並透過鼎成收取了約四千九百六十萬作佣金,相當於鼎成所得佣的的百分之九十六。而在同年七月三十日,康宏證券申請在鼎成開設證券戶口,申請文件由麥簽署後發送給李易明。

麥與陳麗兒和黃淑安於同年八月六日互傳的訊息顯示,陳與黃知悉「安插」鼎成為配售代理,是為隱瞞康宏證券作為真正的配售代理一事。而在康宏支付鼎成的十七次佣金中,麥和陳均有份批准或在發票上簽署確認,黃亦有參與安排其中的佣金付款。廉署於一七年十二月將各被告拘捕。案件編號:區院刑事六五七——二〇一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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