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錢寶芬違機場臨禁令判緩刑
2021-03-10 00:00
李官判刑時指,法庭需要懲罰藐視法庭人士,以維護法庭權威、保障公眾利益、保護執達主任以免執行職務受阻,執達主任為「法庭延伸之手」,錢寶芬多次警告下違令,行為直接挑戰法治,完全不可接受,必須阻嚇,強調同類罪行一般判處即時監禁,現考慮錢於案發後感到後悔認罪、違令僅一小時及無重大阻礙機場運作,案情輕微,故批准緩刑。
辯方求情指,錢寶芬案中言行和平,未有組織、辱罵或威嚇他人,希望法庭判處非監禁式刑罰,並引用黃之鋒二〇一四年「佔旺案」藐視法庭的案例,指案中黃之鋒主動組織群眾,故遭判囚三個月,案中其餘被告角色次要,獲判緩刑,希望法庭量刑時考慮。李官反駁指當時上訴庭檢視案件僅處理黃之鋒部分,並未考慮到其餘人原審量刑,故不應以此類比。
案情指,機場管理局於前年八月十三日取得臨時禁制令,禁止任何人士故意阻礙或干擾香港國際機場正常運作。同年九月七日有網民號召堵塞機場交通,約四十至五十名示威者響應到機場巴士總站。錢寶芬約於下午三時半起先後坐在客運大樓通道及巴士站候車處長椅上,背囊附「五大訴求」標語示威,機管局法律代表、法庭執達主任多次透過廣播系統警告群眾離開,數名機管局職員及警察包圍並要求錢離開不果後,警方以藐視法庭罪將錢拘捕。
錢寶芬庭後認為應付訟費過高不合理,但不會上訴免進一步損失,自己僅得每月九千元長俸及父親三千多元生果金維持生計,再繳付訟費感到吃力,又稱禁制令「又要錢又要人」。案件編號︰高院雜項三三一—二〇二〇。
關鍵字
最新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