慎思而行|司法互助的意義

2022-04-21 00:00

特區政府最近提出透過修改法例,與內地司法體制建立進一步司法互助,容許本港法庭承認及執行某類內地的民事判決。有人即時質疑這會否「沖淡」我們的普通法制度;又有人問為甚麼要執行內地的判決,對我們有何好處?

提出這些質疑的人明顯地對司法互助的本質和原則不大了解。首先,國際或不同司法領域之間的司法互助乃建基於國際法;簡單而言,國際法可分兩類:國際公法(Public International Law)和國際私法(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一如其名,國際公法涉及的是國與國或司法領域之間的公共法律;法律的對象是國家或地方政府。因為在現實情況下沒有法庭可以處理國際間或不同司法領域的糾紛,所以國際公法一般而言只可訂下一些基本國際認許的法律原則或國際公約。國際公法一般對個人權益影響不大。

國際私法又名衝突法(Conflict of Laws)。衝突法要處理的,是因應跨境活動和關係所引發的民事訴訟。衝突法是唯一可處理司法領域以外之個人行為或關係,或涉及其他國家或司法領域之元素的案件;例如本地人與其他地方的人之商業,或引起民事責任之行為和關係。

無論我們談的是國際公法或衝突法,背後的基本原則也是一致的,這便是所有地方的法庭都應一視同仁,互相平等對待,互相尊重。在這國際共識下,普通法特別推崇一項國際互相協助原則(Comity of Nations),要求普通法法庭盡量承認他國法庭之地位及合法性。當然,國際間也會訂下一些最低標準,以確保執行其他地方的判決符合合理程序和公義。這些標準大致可從《國際人權公約》所訂下的基本司法準則略見一二。但正如所有移交疑犯條例一樣,最終的把關者仍屬執行判決的當地法庭。假若執行法庭不認同域外判決符合程序公義或一般保障人權原則的話,法庭便會拒絕執行。
政治還政治 法治歸法治

到了今天,內地的司法系統,特別是民事判決早已追上國際標準,在眾多智庫排行榜中,內地的民事司法素質早已名列榜中的首三分一,比起很多所謂民主國家更為進步,所以在是否符合國際最低標準方面早已不成問題。但更重要的是,回歸後的香港已是中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一國之下竟然互不承認對方的民事判決實在於理不合。

至於司法互助對我們有甚麼好處,我們要看的不是本地的法律安排,而是要看法律安排背後不同司法領域間的共同互助協議。司法互助是相應對等的。協議背後的精髓是互相承認和願意執行對方的判決。換言之,特區設立了執行內地判決的法例後,內地亦同時須設立對等的司法程序安排於有需要時執行特區的判決。特區法庭的判決若能在內地執行,對國際投資者以特區為訴訟及仲裁中心,將平添一份信心和吸引力,亦是進一步鞏固我們國際金融及商業中心地位的必須途徑,因此能與內地就此達成協議實乃香港之福。

我們明白到正如《移交疑犯(修訂)條例》引致一九年的黑暴事件,很有可能也有人會利用謊言和歪理攻擊這種互相執行民事判決的司法互助。但政治還政治,法治歸法治,我們不能永遠容許政治謊言破壞我們的金融中心地位。特區政府未來的工作是要不厭其煩地詳細解釋與內地互相執行民事判決的必要性。

湯家驊
資深大律師
民主思路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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