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港人蛇案黃偉然 認製炸藥判監20月
2022-05-13 00:00
(星島日報報道)前年初十二港人之一黃偉然於住所製造DNT強力炸藥被控,同年聯同其他十一人偷渡赴台,在內地水域被捕,先後被押送回港,遭加控一項妨礙司法公正罪。黃偉然經認罪協商後昨在區域法院承認原被控的一項製造爆炸品罪,妨礙司法公正罪則獲准存檔法庭。法官姚勳智判刑指,本案性質輕微,炸藥只埋在後院,又沒有雷管,雖然被告咎由自取但已在內地服刑七個月,乃判被告入獄二十個月。
姚官指,製造爆炸品控罪非常嚴重,適逢社運時期,一旦炸藥落入他人之手,或造成嚴重後果,爆炸範圍半徑達二至四米,可導致死傷,應以三年以上為量刑起點。然而本案性質輕微,炸藥埋在後院,又沒有雷管,雖然被告咎由自取但已在內地服刑七個月,加上坦白認罪節省法庭時間,遂以兩年半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至二十個月。
涉妨礙司法交法庭存檔
警方兩日後搜查其後院,在一塊鬆散潮濕的泥土裏面發現一個沒有封口的薄膠袋,載有內含軟塊及爛容器玻璃碎片的混合物,重約七十五克,警誡下被告指稱軟塊是炸藥,由自己在家中提煉而成。
警方軍火專家經測試後證實軟塊內含百分之六十五濃度DNT,與高性能炸藥脗合,惟未發現引爆必須的雷管。翌日炸彈專家連接雷管引爆測試,結果軟塊未有造成額外損毀,發現軟塊的狀況不佳,因保存在沒有封口的薄膠袋,埋在渾濁潮濕的土地下,引致DNT降解和受污染。專家認為涉案DNT爆破範圍會距離爆炸中心點二至四米不等,可引致嚴重受傷甚至死亡。
三十一歲被告錄影會面中承認於二○一九年十二月至前年一月花了數星期製造炸藥,每日花上約一至兩小時,期間戴上防毒面罩,因為過程中會釋出毒氣。被告交代購買用來製造炸藥的材料,混合通渠水及過氧化氫,加熱而成高濃度硫酸。被告出於貪玩製造炸藥,原打算到山上引爆測試威力,然而後來覺得不應如此,未曾引爆。惟不知道如何處置,最終決定埋在地下。同年八月二十三日被告連同喬映瑜、鄧棨然和李宇軒等共十二人打算由香港潛逃至台灣被截獲。案件編號:區院刑事五七○、九三四——二○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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