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論|《立法法》修訂標誌國家立法理念、程序與技巧的全面提升與規範

2023-02-14 00:00

立法是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重要的政治活動和治理手段,關係國家發展全域。此次《立法法》的修改草案(以下統稱《立法法修正草案》或《修正草案》)體現了國家立法觀念與技術的與時俱進,《修正草案》提出「區域協同立法」等新概念,這對香港融入大灣區和國家發展大局都有深遠的影響。
增設「基層立法聯繫點」傾聽民意

《立法法修正草案》要求,「根據實際需要設立基層立法聯繫點,廣泛徵求基層群眾和有關方面對有關法律草案的意見。」 這體現出國家希望通過的每一部法律都體現人民利益、反映人民願望、維護人民權益、增進人民福祉,充分反映體現人民意志。

「基層立法聯繫點」是一種全新的、讓基層人民群眾直接參與國家立法的民主立法形式。但「基層立法聯繫點」應如何設立才能充分反應和體現基層人民群眾的利益和願望?設立之後應該如何運作?對於這個問題草案未有詳細計畫。希望能夠進一步明確「基層立法聯繫點」的運作機制,包括由誰負責運作、如何收集基層群眾意見等。有人大常委委員建議將「基層立法聯繫點」與人大代表「家網站」統籌一起來設立的,這是不錯的建議。

同時,「基層立法聯繫點」是否需要績效指標KPI?筆者認為為更好發揮「基層立法聯繫點」的作為立法這了解民意的「直通車」的作用,需要進一步細化基層立法聯繫點的工作職責,包括明確「基層立法聯繫點」需要協助常委會做好法律法規草案的徵求意見工作及時向常委會反映法律法規在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根據所在地群眾的訴求和願望,對立法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等職能和相關程式。
創設「聽證會」制度

立法過程中,往往涉及直接或間接利益或理念衝突,立法者需要充分聽取利益相關方和行政相對人的意見並且向常委會報告,這樣在常委會審議的時候,才能更全面地反映方方面面的意見。而聽證會正正是收集、傾聽、協調各方面不同意見的重要平台。對此,《立法法修正草案》建議,在「法律案有關問題存在重大意見分歧或者涉及利益關係重大調整,需要進行聽證的,應當召開聽證會,聽取有關基層和群體代表、部門、人民團體、專家、全國人大代表和社會有關方面的意見。」

對於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比如《香港國安法》的修改,以及在進行新的全國性的、生效後可能會在特區實施的法律的立法時,是否需要徵求香港基層民眾、港區人大代表、港區政協代表等意見?必要時是否可以在香港舉行聽證會?相關問題或許需要在新《立法法》生效後進一步說明。
「協同立法」為共建區提供立法保障

《立法法修正草案》增加了關於「區域協同立法」的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大及其常委會根據區域協調發展的需要,可以協同制定地方性法規,在本行政區域或者有關區域內實施;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自治州可以建立區域協同立法工作機制」。

「區域協同立法」是本次《立法法》修改的一大亮點,促使地方人大擺脫 「一畝三分地」的思維,要求不同省市攜手推進區域協同立法,在落實國家區域協調發展戰略,跨區域環境保護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這體現了「科學立法」的要求。

「區域協同立法」對香港融入大灣區和國家發展大局或許有深遠的影響。但在「一國兩制」框架下特區如何與廣東省進行「區域協同立法」?這也許需要進行一步明確或制度創新。香港特區政府應就國家區域協調發展戰略、跨區域生態環境保護、疫情聯防聯控、交通一體化、兩地金融互聯互通、兩地生物醫療科技融合等問題與廣東省磋商進行區域協同立法或制定相關法律框架,再通過香港立法會進行本地立法方式完成,這既符合「一國兩制」的要求,也能發揮區域立法的協同效用。《立法法》或可就此進行相關規定或說明。
《立法法》修改對建設法治國家影響深遠

《立法法修正草案》明確增加 「堅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表述,作為立法原則指導國家和地方的所有立法活動。這一立法的基本原則,不僅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應當遵守的,對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等的制定,都具有約束力和指導力。此次《立法法》的修改標誌着國家立法理念、立法程式、立法技巧的全面提升和進一步規範。
林順潮
港區人大代表
立法會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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