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被告提表證不成立陳詞 法庭今裁決

2023-06-09 00:00

辯方要求法庭裁定林卓廷(圖)、吳政亨、何桂藍及黃碧雲表證不成立。
辯方要求法庭裁定林卓廷(圖)、吳政亨、何桂藍及黃碧雲表證不成立。

(星島日報報道)民主派47人參與「35+」初選,涉嫌計畫奪立法會過半後無差別否決財案被控,16人否認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辯方昨早於西九龍法院作中段陳詞,指《香港國安法》並無清晰定義控罪中的「非法手段」,不能輕易定論被告濫用《基本法》賦予權力即屬非法手段,要求法庭裁定吳政亨、黃碧雲、何桂藍及林卓廷表證不成立,毋須答辯。《香港國安法》指定法官陳慶偉將於今早裁定眾被告是否表證成立。
副刑檢專員:不由辯方判斷

副刑事檢控專員萬德豪先陳詞指不由辯方判斷控罪詳情中何者為可證明串謀協議的公開作為(overt act),此屬控方責任,應由控方去向辯方指出被告串謀協議及公開作為為何,並無不公或誤解。萬德豪續指控方只須將串謀協議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而毋須刻板地證明控罪中全部每一粒字,而控罪中(i)至(iv)為公開作為,當中又以(i)——濫用議員職權無差別否決財政預算案,逼使特首解散立法會並辭職——為核心議題。

萬德豪反駁辯方指有充分證據證明上述手段屬非法,引用《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 第3AA(3)(f)中指「無差別地反對特區政府提出的議案,並意圖以此要脅政府;或意圖以此逼使特首下台及推翻特區政府」,即不屬擁護《基本法》效忠特區,以本案而言,案中串謀者協議爭取立法會過半後,以否決財案為政治籌碼,逼使政府妥協,違法之處不言而喻。

萬德豪續指「非法」概念含意廣闊,不止有刑事元素,亦包括違憲行為,而且立法會議員就任時必須宣誓,串謀者因此必然會干犯發假誓。

大律師沈士文代表黃碧雲及林卓廷則反駁指,控方開案陳詞指被告串謀於立法會無差別否決財案、逼使特首解散立法會及辭職,呼應《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 第3AA(3)(f),然而「非法手段」沒有法律定義,上述條例為新法,於前年5月才實施,以填補現存法例之空白,故案發時並不適用,上述否決財案等三者沒違法。

沈士文指控方除無差別否決財案外,亦需舉證證明被告有意逼使特首解散立法會及辭職兩者,可是控方卻無就此舉證。大律師Trevor Beel代表何桂藍補充無差別否決財案是否屬濫用權力不能由控方說了算,控方既沒有提出任何立法文件作根據支持,也沒有傳召憲法專家等人作供說明,沒有任何證據證實其說法。案件編號:HCCC69/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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