披露「國家秘密」最高可判囚10年

2024-03-09 00:00

立法會《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委員會今明兩日將加開會議,逐條審議條例草案條文。
立法會《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委員會今明兩日將加開會議,逐條審議條例草案條文。

政府就《基本法》23條提出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昨日刊憲,涉及「國家秘密」罪行,即非法管有、獲取及披露國家秘密,可判處3年至10年不等的監禁。草案亦加入「公眾利益」作為「指明披露」國家秘密的免責辯護。
根據草案,「國家秘密」有7大涵義:一、關乎中國或特區事務的重大決策的秘密;二、關乎中國國防建設或中國武裝力量的秘密;三、關乎中國外交或外事活動的秘密,關乎特區對外事務的秘密,或中國或特區對外承擔保密義務的秘密;四、關乎中國或特區經濟或社會發展的秘密;五、關乎中國或特區科技發展或科學技術的秘密;六、關乎維護國家安全或特區安全或偵查罪行的活動的秘密;七、關乎中央與特區之間的關係的秘密(包括與特區有關並且根據《基本法》是由中央管理的事務的資料)。
間諜罪可判囚20年

其中,非法獲取國家秘密可處監禁5年,如具意圖危害國家安全、罔顧是否會危害國家安全,可判處監禁7年。非法管有國家秘密可判處監禁3年,具意圖危害國家安全,則可判處監禁5年。公職人員如在離開特區時管有國家秘密,意圖危害國家安全,亦可判處監禁7年。而非法披露因間諜活動所得資料等,最高可判處監禁10年。

草案亦加入「公眾利益」作為「指明披露」國家秘密的免責辯護,定義包括:一、嚴重影響特區政府依法執行職能的情況,或對公共秩序、公共安全或公眾健康的嚴重威脅;二、該項披露並不超逾揭露上述兩項事宜所需的範圍;三、在顧及有關個案的整體情況下,作出該項披露所照顧的公眾利益,明顯重於不作出該項披露所照顧的公眾利益。

不過,在符合「指明披露」定義下,仍然需要考慮六項要點:一、是否達所描述事宜的嚴重性;二、是否有替代該項披露並屬合理切實可行的步驟,以及(如有的話)該人在作出該項披露前,是否採取了該等步驟;三、該人是否有合理理由相信該項披露符合公眾利益;四、該項披露所照顧的公眾利益;五、該項披露所帶來的損害或損害風險的程度;六、作出該項披露是否基於緊急情況。

草案亦訂明,從事間諜活動可判處監禁20年,有關行為包括如意圖危害國家安全,而接近、查察、進入或接達禁地,以無人工具作出相關行為,取得對境外勢力有直接或間接用處的任何資料,或將之傳達予任何其他人。禁地包括位於特區的軍事或國防設施,特區駐軍法宣布為軍事禁區的地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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