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嚴懲破壞行為 英美最重囚終身
2024-03-16 00:00《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中,針對「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活動」制訂嚴重罰則,任何人做出意圖危害國安而損壞公共基礎設施等行為,如政府設施、公共交通設施、供水、能源或通訊等公共設施,可以被判20年監禁,如罪行牽涉勾結外國勢力,更可被終身監禁。「破壞」(sabotage)在外國同屬嚴重罪行,在美國同樣可面臨20年有期徒刑,倘若造成人命傷亡更可囚終身。
《草案》在「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活動」條文中,訂明任何人如損壞或削弱公共設施,令其易遭濫用或無法發揮應有功能等,即屬違法。英國去年生效的《國家安全法》亦有規管同類罪行,指明如配合外國勢力以出於損害英國安全或利益為目的,而損壞任何資產,可以判囚終身,做法與香港相若。澳洲《刑事法典》中,受外國委託人指導而令澳洲公共設施受損,損害該國利益等行為,最高可以監禁25年。
加國星洲同規管濫用電腦
除了對實際設施的破壞,為了應對現時電腦或電子世界及新技術可能帶來的國安風險,例如人工智能的廣泛應用和系統遭受入侵式干擾等。《草案》另在網上領域訂明「就電腦或電子系統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作為」,任何人如意圖危害國安且在無合法權限下,對電腦或電子系統做出可以危及國家安全的行為,一經定罪可處20年監禁。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在23條展開公眾諮詢時表明,涉及破壞或削弱公共基礎設施的嚴重行為,或在沒有合理權限下就電腦或電子系統作出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均會對國家安全構成非常嚴重威脅,必須禁止。
美國《美國法典》早就電腦的欺詐及有關活動制訂罰則,規定如越權存取或影響美國政府電腦系統,以損害該國安全,可以面臨10年監禁,重犯者更可判囚20年:加拿大《刑事法典》更就「電腦網絡與電腦數據有關的損害」罪行,最高刑罰定於終身監禁;而新加坡《1993年計算機濫用法》亦針對未經授權的存取、修改、使用及阻礙受保護電腦,定為最高可判監20年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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