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8流水式集會案 終極上訴駁回
2024-08-13 00:005年前民陣舉行8‧18流水式集會,黎智英等7人涉案,受審後被裁定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2罪成,判處緩刑或監禁,其後上訴得直,獲撤銷組織罪定罪,4人獲減刑。7人早前再上訴至終審庭,法庭有責任確保定罪相稱,當日遊行絕對和平,眾被告行使其和平集會的憲法權利,最終參與罪定罪並不相稱。終審庭昨宣判指定罪前毋須再作另一輪相稱性測試,一致駁回7人上訴,維持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定罪。
上訴議題為「法庭應否跟從英國最高法院Ziegler案等具說服力而無約束力的決定,如應跟從,則法庭應在何等情況下套用執法層面的相稱性測試」。首席法官張舉能及常任法官李義昨在判詞中裁定香港法庭不應跟隨英國最高法院Ziegler及Abortion Services案判決,解釋指兩案判決源自有別於香港的法律背景,當中包含與本港無關的法制特點。
裁定不應跟英高院兩案判決
Ziegler案中考慮合理辯解時使用了相稱性分析,然而其實並不合適,本港不應跟從;加上本港上級法院如認為原審相稱性測試有錯,會用新結論直接取代舊結論,Ziegler案則主張採納下級法院相稱性測試結論,因此Ziegler案無法在香港引用。至於Abortion Services案主張司法行為包括定罪可供覆核,本地則不可以相稱性測試去覆核定罪;Abortion Services案提出在大多數甚至全部案件會否不相稱為相稱性要求,本地則一直沿用Hysan案四步相稱性測試,故兩地法理學有別。
兩官再強調港英兩地在處理人權挑戰的法律框架方面有異,香港法庭可宣告違憲條款無效並廢除,然而英國被宣告為不符合人權的條款,仍會被視為有效法律可繼續執行,因此香港和英國在評估限制之相稱性時,或出現不同的問題和考慮。
判詞又指各被告挑戰《公安條例》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條文違憲既不成立,又沒有質疑警務處處長反對遊行決定違憲,而針對定罪事實基礎之上訴亦已被駁回,因此下級法庭在定罪之前毋須再額外作另一輪相稱性測試。
特區政府歡迎終院判決
常任法官林文瀚贊同兩官判決理由,指香港沒有法理基礎將集會自由相關罪行規定的檢控、定罪及判刑視為外在獨立限制。非常任法官廖柏嘉勳爵同樣贊同兩官判決理由,指出基於憲法差異,港英法庭裁定限制不相稱之後會採取不同的做法,然而兩地法庭考慮對集會自由的限制是否相稱時的做法別無二致。終審庭最終一致駁回上訴。
李柱銘離開法院時不作評論,吳靄儀則指出裁決非常重要,惟未有時間詳細研究判詞,故暫不適宜作任何評論。吳靄儀代表李柱銘及自己感謝代表律師團隊,以及一直以來支持二人的許多市民。
特區政府歡迎終審法院的判決。特區政府重申,香港市民有合法和平集會和遊行的權利,但是行使這些權利必須符合相關法例,以確保維護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安全以及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以及盡量減少公眾活動對公眾的影響。
特區政府發言人表示:「香港居民有遵守香港特區實行的法律的義務。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更是法治的其中一項根本要素,任何人不論種族、階級、政見或宗教信仰,都須奉當地法律為圭臬。」
案件編號:FACC 2-6/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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