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帶申訴表離監獄 鄒家成囚3天擬上訴
2024-08-15 00:00因35+顛覆案被還柙的鄒家成,於2023年5月將未經懲教人員檢查的投訴表格交給30歲女助理律師,以轉交申訴專員公署,2人早前被裁定「將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罪成,昨主任裁判官徐綺薇判鄒家成監禁3天,與正服刑的暴動案刑期分期執行;鄒擬就定罪及判刑上訴,獲徐官批准以1000元就本案保釋。胡詠斯則被判罰款1800元。徐官指,鄒寄出的投訴表格內容不含不法或不當言辭,相信若循正途並經安檢的話,可順利寄出。
徐官批評鄒家成一意孤行地繞過安檢,是鹵莽及愚昧的行為;胡詠斯作為助理律師應要有態度及操守,形容她案發時行為愚蠢。徐接納胡不是始作俑者、是被動接收表格,考慮到她之後也要面對紀律聆訊,相信已上寶貴的一課,重犯機會不大。
女助理律師罰款1800元
代表鄒家成的大律師譚俊傑求情時指,鄒案發時就引入書本一事的投訴內容認真,不涉濫用制度、是以和平方式表達言論自由,而在囚期間亦難以就案件蒐集證據,希望法官以罰款方式處理。
胡的代表資深大律師王正宇強調,《監獄條例》第18條(1)規管將物品帶進及帶出監獄的情況,但囚犯可帶出的物品少之又少,因此將物品帶出監獄涉及的嚴重程度比帶入監獄輕,胡對監獄守則毫不知情,沒知法犯法,而且她案發時只開始執業約7個月、經驗尚淺,希望法庭以罰款方式處理。另此案對胡帶來十分大影響,可能會導致律師資格被吊銷、教訓沉重,她十分後悔。胡詠斯最終被判罰款1800元
徐官接納辯方所說,將物品引進獄中比帶離監獄嚴重。在囚人士有權向申訴專員公署投訴,而《監獄規則》規定的囚犯權利備受重視,可理解鄒行使投訴權利。
徐官引述鄒家成的求情信指,鄒稱在囚時就遇到的事情投訴時,收到的結果是其投訴被定義為「無法證實的經歷」,因此再投訴時會擔憂表格無法寄出,已對投訴制度失去信心。鄒家成承認此案中連累一名初出茅廬的助理律師、令對方須面對律師會紀律聆訊,對此感到萬分抱歉。案件編號:WKCC4600/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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