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婆3女兒控訴官家操控轉移4000萬

2024-09-20 00:00

3名原告為死者勞笑鳳的長女麥銀娣、三女麥麗萍及么女麥美華。
3名原告為死者勞笑鳳的長女麥銀娣、三女麥麗萍及么女麥美華。

藝人官恩娜(Ella)外婆勞笑鳳於2014年去世,她生前立下遺囑將名下所有資產全數贈予其「契仔」,官恩娜母親以外的3名女兒入稟高等法院要求法庭裁定遺囑無效,案件事隔10年昨日終開審。3名女兒質疑母親被官恩娜一家所操控,立遺囑後賣樓套現及將定期存款等逾4000萬元資產,贈予官恩娜兄長官仲銘,令3名女兒無法追討母親財產。長女供稱母親生前患認知障礙、記憶衰退,根本沒有能力管理其財產,遑論賣樓套現及轉移資產。

本案3名原告為死者勞笑鳳的長女麥銀娣、三女麥麗萍及么女麥美華,2名被告為勞笑鳳的次女、即官恩娜母親麥銀麗,以及麥銀麗的男性好友兼勞笑鳳「契仔」馮明業。
賣樓套現款項存官仲銘戶口

原告方開案陳詞提到,勞笑鳳生前獨自持有4個物業,分別與女兒麥銀娣及麥美華聯名持有2個銅鑼灣物業,手持定期存款逾2500萬元。勞為人吝嗇,錙銖必較,長女麥銀娣供稱當年父親要求把女兒名字加入成為銅鑼灣物業持有人時,母親極力反對物業由女兒獨自持有,故最終物業由父母及女兒聯名持有,麥銀娣及麥美華在父母離世後才獲得物業。

麥銀娣作供稱,她認為母親對家人並不慷慨,每逢款項過千亦不願交由他人處理,麥銀娣不時陪伴母親處理銀行事務,但她2008年起因工作壓力萌生自殺念頭,無法協助處理母親的銀行事務。勞笑鳳臨終前3年與麥銀麗一家同住,原告方認為麥銀麗發現母親資產豐裕後,密謀奪去母親財產。

原告方指勞笑鳳原委託麥麗萍丈夫麥傑儀為她管理旗下物業及租金,及後則改為委託「契仔」馮明業代為處理,更曾到廉政公署投訴麥傑儀行為失當,逐漸與3名女兒疏離。

勞笑鳳生前為徹頭徹尾的守財奴,但死前3年卻一直賣樓套現及提取定期存款的本金連利息,存入與官恩娜兄長官仲銘的聯名戶口,致近4000萬元由官仲銘據為己有。

勞笑鳳與官恩娜一家同住後一反常態,先後提取逾2500萬元定存,沽出旗下3個物業套現近1650萬元,全數存入官仲銘個人戶口或她與官仲銘的聯名戶口。勞笑鳳與官仲銘合資購買上水萬豪居物業,又與官恩娜、其父官有權把名下物業按揭借貸1300萬,勞臨終時銀行戶口僅餘36萬元。

麥銀娣指她不認為母親最喜愛的孫子是官仲銘,亦不知母親上契時曾送贈銀餐具及勞力士名錶予馮明業。
「契仔」被列唯一遺產受益人

被告方指出,勞笑鳳一直渴求男丁,希望死後有兒子為她擔幡買水,勞笑鳳與馮明業「上契」時根本沒有宴請麥銀娣,勞笑鳳亦曾指她不願意與3名女兒見面,麥銀娣亦沒有出席勞笑鳳喪禮,可見兩人關係欠佳;麥銀娣則一一否認。原告方認為被告方惡意塑造出3名女兒的不孝女形象,質疑當時勞笑鳳沒有能力立下遺囑或自願轉移資產,卻在被告方操控下轉移大部分資產予官仲銘。

原告方認為被告方安排勞笑鳳立遺囑把唯一遺產受益人列為「契仔」馮明業,因馮不在意能否獲得遺產,且勞大部分資產已在官仲銘手上,馮即使是遺產受益人也不獲分文。原告方要求法庭推斷勞笑鳳遭受不當影響而立遺囑,目的為防止原告方在勞死後追討任何已轉移予麥銀麗一家的資產。

案件編號:HCAP 37/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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