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逆權侵佔敗訴 九華徑村屋戶主須付7.5萬

2024-10-04 00:00

發展商遠東旗下公司申請收回美孚九華徑新村27號屋及地段,法官指佔有人逆權侵佔的說法欠缺法理。
發展商遠東旗下公司申請收回美孚九華徑新村27號屋及地段,法官指佔有人逆權侵佔的說法欠缺法理。

發展商遠東旗下公司於3年前入稟區域法院,申請收回美孚九華徑新村27號屋及地段,並向該地段佔有人發出原訴傳票。該公司後來申請剔除佔有人的抗辯書和反申索書,區院暫委法官黃俊傑昨頒下判詞,指佔有人一家自1959年向管理地段的「吳氏家族」繳交年租,其逆權侵佔的說法欠缺法理及毫不可信,故剔除抗辯書中相關內容,並下令須支付7.5萬元訟費。

原告本來是遠東酒店實業旗下公司Cornhill Enterprises Limited,相關土地業權於去年8月轉讓給遠東旗下另一公司、荔園遊樂花園有限公司,故後者現為原告;被告為劉翠華(音譯)及九華徑新村27號佔有人。
多年來向吳氏家族繳交年租

黃官在判詞指,原告今年2月申請剔除被告方的抗辯書和反申索書,指當中並無合理訴訟因由或抗辯,內容瑣屑無聊或無理纏擾。法官認為被告多年來向管理地段的「吳氏家族」繳交年租,其聲稱「擁有27號屋」從而逆權侵佔的說法欠缺任何法理或事實依據,毫不可信及有違法律原則,沒有勝算可能,故相關部分應被剔除。

原告方只是相關地段的其中一個分權共有人,原告自1977起從其他分權共有人購入業權,至今持有約百分之45,餘下近百分之54的業權由「吳氏家族」成員或後人持有,「吳氏家族」亦在多年來管理該地段。

黃官不認同被告的抗辯書及反申索書應整份被剔除,即使逆權侵佔部分應被剔除,被告仍可能被吳氏家族允許繼續使用27號屋,而就吳氏家族現時取態,原告和被告雙方皆未有提交確切證據,故法官未有足夠理由去排除被告有權繼續合法佔用27號屋的可能性。惟基於原告剔除令申請很大程度上成功,當時雙方爭議亦聚焦於逆權侵佔議題,故下令被告須支付原告部分訟費。案件編號:DCMP 3254/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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