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水橋收地建屋案 官駁回居民司法覆核申請
2025-01-11 00:00地政總署去年5月收回約176公頃土地進行洪水橋/厦村新發展區第二期發展,11幅用地中9幅興建公屋、2幅興建私人住宅。有洪水橋原居民質疑政府收回原居民祖堂的土地並作私人用途屬違憲,去年8月入稟高等法院要求法庭審視政府收回土地的權力範圍,推翻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等下令收回土地作公共用途的決定,並要求法庭裁定該些土地只可用作公共用途。法官高浩文昨駁回司法覆核許可申請,原居民須付訟費。
申請人要求審視收地權力範圍
申請人為29歲元朗原居民林國龍,建議答辯人為地政總署及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CEIC)。林國龍在入稟狀交代,他為林雄緒祖及林樂義祖的後代,現育有兩名兒子。地政總署去年5月30日宣布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已決定收回約176公頃土地作公共用途,並按例張貼收回土地公告與徵用土地公告,收回總面積約176公頃的2548幅私人土地,並徵用面積約1460平方米的政府土地。該些土地需在8月31日復歸或轉歸政府所有。
官:政府決定無違反法例要求
林作為新界原居民祖堂地的受益地主之一,希望法庭能夠決定政府詮釋《收回土地條例》,尤其是第2(2)(g)條「為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決定屬公共用途的任何用途而收回任何土地」。林指該例給予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無限權力去界定「屬公共用途的任何用途」,並允許部分土地收回後轉售作私人住宅及商業用途,雖能增加政府收入,但卻侵犯林的土地所有權。林認為若任何用途均可歸類為「公共用途」,則會危及香港所有土地。
法官昨指即使遠在1997年之前,《收回土地條例》一直賦予盡可能廣闊的權力,讓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以為公共利益而酌情收回土地,但權力廣闊不代表違反了依法規定,法庭可審視權力行使是否公平。根據《收回土地條例》第16條及第19條,行政長官可以決定批租和批出以及其條款、條件及價格,以及以公開拍賣或私人合約方式批租及批出土地,毋須述明該土地須用作某特定用途。法官指由於在公共政策方面,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角色獨特,比法庭更能好好決定收回土地的公共利益。
法官續指申請人無法證明政府決定違反要求,相關行政指引規定了收回的土地暫時用作有益但非公共用途,不可影響公共用途如期實行,並須由政策局等支持履行等,由此可見指引為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酌情權提供了合理明確性,因此涉案決定沒有違反依法規定。
案件編號:HCAL 1414/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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