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大仙非法集結案女護士獲判無罪 官指未能證明曾參與控罪所指集結

2021-02-19 17:45

前年10月1日國慶日,有示威者涉嫌在黃大仙參與示威活動。 資料圖片
前年10月1日國慶日,有示威者涉嫌在黃大仙參與示威活動。 資料圖片

前年10月1日黃大仙的示威活動很快演變成衝突,涉案被控非法集結罪的30歲私家女護士,今在西九裁判法院獲判罪名不成立。

被告李咏梅被控一項參與非法集結罪,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黃大仙鳳德道及盈鳳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裁判官指,證人警員指警方到場後示威者四散,有一批示威者跑入龍翔道新光中心附近小徑,11秒後有另一批黑衣人跑出小徑。辯方指,警員並未能確認他們是同一批人,故未能證明被告有參與被控的那場非法集結。

另外,辯方指出警方有抄口供之嫌疑,有2名警員的口供報告字眼完全相同。而其餘證人的報告字眼相似,裁判官指警員做同行,有可能使用相同的字眼。故除字眼完全相同的2份報告不被接納外,裁判官接納其餘的報告。

裁判官稱,被告背包藏有溪錢故表證成立。警方證人在到場時,被告已被另外一名女總督察截停,證人未能證明被截停前被告做過什麼,而控方律師並無請該女總督察上庭,故控方的指控並不是唯一的推論,故判被告無罪釋放。

法庭記者:徐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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