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宗國安法案 三法官裁定「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毋須證明有否使用武力

2021-04-29 13:15

被告唐英傑。資料圖片
被告唐英傑。資料圖片

首名《港區國安法》被告唐英傑去7月1日涉嫌在灣仔駕駛電單車,插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中英標語旗幟,衝越三道警方防線,唐否認「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兩罪」待審。《港區國安法》指定法官彭寶琴、杜麗冰及陳嘉信與控辯雙方,今在高等法院討論兩罪的控罪元素,三名法官經商議後裁定就「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控方毋須證明被告有否使用武力,另就「恐怖活動罪」,控方則需證明涉案活動造成或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

三名法官下令控方需在5月21日前,把嶺南大學歷史系劉智鵬教授的專家報告翻譯成英文給予辯方,控方另亦需向辯方提供涉案影片、涉案醫療報告及救護車記錄。法庭亦要求控辯雙方預備好證人列表,列明哪些證人要出庭作證,以及預計需時多久。

唐英傑由資深大律師郭兆銘、大律師劉偉聰及陳碧琪代表,律政司由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及高級檢控官張卓勤代表。本案的英文審訊排期於6月23日開審,預計為期15日。律政司早前決定《港區國安法》的案件不設陪審團,但未有指明將會是公開或閉門審訊。

三名法官指明就「恐怖活動罪」,控方需證明涉案活動造成或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但舉例說明如某人斬斷電纜令香港某地區斷電,則不屬嚴重社會危害。三名法官亦要求控方在開案陳詞中,列明被告作出的什麼行為屬犯罪行為,被告有什麼行為構成煽惑行為,煽惑他人所做的行為是否屬於《港區國安法》第20條所指的行為。

法庭記者:劉曉曦

關鍵字

最新回應

關鍵字

相關新聞

You are currently at: 187235123.xyz
Skip This Ads
close ad
close a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