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歲學生上訴遭駁回 官批代表律師扭曲理解判詞

2021-05-07 18:53

上訴人代表大律師郭憬憲(左)與上訴人吳銘揚(右)。資料圖片
上訴人代表大律師郭憬憲(左)與上訴人吳銘揚(右)。資料圖片

18歲中五男學生於2019年11月11日「全港大三罷」當天,在柴灣被警方搜出彈簧刀,被裁定一項「管有違禁武器」罪成,原簽保守行為了事,但裁判官主動覆核判刑,改判他入更生中心。他早前不服定罪和判罰上訴,遭高等法院法官潘敏琦即時駁回。潘官今頒布判詞指,代表上訴人的大律師郭憬憲在未能完全掌握判詞的真正意思,堅稱自己隻字不漏地重複判詞的內容,破壞了法庭與大律師之間恒久以來建立的誠信關係,是極其可悲的現象。

潘官在判詞中指出,代表上訴人吳銘揚被判罪成後被還押十多天,以待索取感化、更生中心、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但代表吳的大律師郭憬憲在去年6 月24 日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申請保釋獲批,裁判官在6 月30 日判吳簽保守行為,但裁判官閱讀保釋聆訊謄本後,認為被郭誤導指原訟法庭法官曾經表示本案適合判以非監禁式刑罰,故主動進行覆核聆訊,改判吳入更生中心。潘官亦認為更生中心令是考慮所有情況後恰當的判刑。

潘官指郭把判詞作扭曲性的理解,原訟法庭只稱本案的情況「法律上難以支持一個監禁式嘅刑罰」,但郭指原訟法庭曾說監禁似乎不合比例及不公平的做法,適當的判刑為罰款。潘官認為郭的陳述不盡不實,誤導原審裁判官在別無選擇地判處簽保守行為,郭雖然解釋字眼不同是意會後的精華,但潘官指郭資歷菲淺,如郭不能辨識他對判詞的理解不準確,便應就自己的理解能力深切反省。

潘官認為有必要審視郭大律師引述原訟法庭法官在擔保申請時的陳詞是否作出誤導性的陳述,以正視聽。

潘官又指只著眼當事人的福祉而犧牲法律公義並非一名法律從業員應有的操守,誤導法庭的行為違反專業操守和失德,程度嚴重的話實與欺詐無異。因此,本席認為,原審裁判官覆核刑期的決定並沒有犯上程序上的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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