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信託挪用投資者資金 前事務律師張有洪認盜竊判囚7年3個月
2022-06-17 14:33
跨國詐騙組織九年前冒充美國聯邦儲備銀行推出高回報投資理財計劃,聲稱只要投資一千萬美元,不足半年便可獲得十五億美元回報。現年七十歲的前事務律師張有洪作為投資者之一及有關資金託管人,把一名投資者的一千萬美元轉帳給他人另作其他投資。張早前承認一項盜竊罪,邱智立法官今在高等法院形容投資回報「好得令人難以置信」,而張揭發騙案後仍決定收取投資者的一千萬美元,身為律師亦違反信託協議,嚴重削弱公眾對香港法律專業人士的信心。邱官考慮到張在審訊前認罪,以及四處報案令部分詐騙組織成員繩之於法,判其監禁7年零3個月。
邱官判刑時指,涉案的「城市振興計劃」的投資理財計劃的回報率是一段美國短期國庫證券的263倍,投資回報「好得令人難以置信」。雖然七十歲被告張有洪辯稱他揭發騙局後仍接受X的一千萬美元投資,是他仍希望投資計劃是真的,但根據張的訊息對話紀錄,他早在2014年10月表示不會再相信此騙局,亦有很多人向他追討資金,故邱官認為張當時沒有可能仍相信計劃是真的,才收取X的一千萬美元投資。
張向香港警方報案時,表示怕自己受騙,希望能追回他投資的1350萬美元,可見他報案的目的是為了自己,報案後辯稱為免騙徒發現他揭穿騙局而繼續收取X的一千萬美元投資。邱官質疑如張不想被騙徒發現,便不會一直不願意向騙徒的斯里蘭卡戶口轉賬,而他拒絕轉帳亦會令騙徒起疑心。張指自己聽聞投資涉案計劃三百萬美元的另一名蘇姓新加坡籍投資者,知道另一個高回報投資計劃,故希望透過蘇投資後賺錢,再把錢還給眾多投資者,但蘇取得張轉給蘇原屬X的一千萬美元後失聯。
邱官指即使張把X的一千萬美元拿去投資,以賺錢向受騙的投資者賠償本金,亦是法律上不允許的行為,亦令X失去涉案一千萬美元。而張更曾考慮話引誘詐騙組織主腦到深圳後,迫他們還錢予所有投資者,但邱官認為此舉亦是張想追回他自己的資金。而張身為律師應知道代人托管資金的責任,更應盡快索取法律意見,但張只在審訊前決定認罪,只能獲得四分一扣減,另考慮到張先後向香港警察、美國領事館、美國聯邦調查局、聯邦儲備銀行、紐約司法部報案,令部分詐騙組織成員繩之於法酌情減刑三個月,終判囚7年3個月。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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