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創新航判侵權案再敗訴 向寧德時代賠償約3680萬人幣
2023-02-21 08:40
中創新航(3931)公布,於2月20日收到福州中院做出的判決書,判決應停止銷售侵害寧德時代專利權的產品,並向寧德時代賠償約3680萬元人民幣。集團強調指,該判決為一審判決,並非終審生效判決,將提出上訴。
公告提到,公司於2023年2月20日收到福州中院做出的判決書,主要內容包括應於判決生效日起停止銷售侵害寧德時代專利權的產品;應於判決生效日起15日內賠償寧德時代的經濟損失3580萬元人民幣,支付發明專利臨時保護期費用79.8萬元人民幣;應於判決生效日起15日內向寧德時代賠付合理支出20萬元人民幣;駁回寧德時代的其他訴訟請求。
公告之判決為福州中院的一審判決,並非終審生效判決。公司將在上訴期內就該一審判決向最高院提出上訴,尚無法確定終審判決時間和結果。同時,涉訴專利的有效性也尚處於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審理中。因此,公司目前無需支付福州中院的一審判賠額。
公司收到福州中院送達的民事起訴狀後,即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了涉訴專利的無效宣告請求,目前國家知識產權局尚未對該無效案件作出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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