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歲無業男子踢警車被控刑事損壞 裁判官批准自簽2000元守行為18個月
2023-07-26 16:46
2019年8月31日,有示威者當晚破壞港鐵車站設施及發生衝突,其中1名25歲無業男子被控1項刑事損壞罪。控方今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申請撤回控罪,同意案件以簽保守行為了事,裁判官林子康批准被告自簽2000元,守行為18個月,並頒令他須支付300元堂費及賠償2400元予香港政府。案情透露,被告在情緒激動下行到警車後方,以右腳踢車身致出現6吋乘6吋的凹痕,更在警誡下稱「我收工無地鐵搭,一時嬲得滯所以踢架警車發泄」。
承認的案情指,當日舉行有巿民舉行未經許可集會,其後演變成混亂,港島及九龍均有大型破壞,示威者當晚9點開始在車路設置路障及起火,同時在港鐵不同車站進行「快閃」行動,包括旺角及太子站,示威者亦湧入旺角範圍。直至晚上約9時半,警方作掃蕩行動,當時數百名蒙面、身穿黑衣及佩戴保護性裝備的示威者在旺角站外的彌敦道聚集,交通嚴重受阻,大規模破壞公物。
其後,警員被指派到旺角範圍,其中1名警員把警車AM7233停泊在彌敦道759至761號的行人路外,被告在晚上約11時15分沿著車路走近警車,看來情緒激動並大喊,再行到車後,使用右腳踢車身致出現一個6吋乘6吋的凹痕。另外1名坐在另一輛警車的警員目睹整件事的經過,前車的警車司機亦聽到巨大聲響,2人便下車追截被告,期間曾捉住被告的手臂但被掙脫逃跑,作出奮力反抗,最終亦被制服及被捕,他在警誡下稱「我收工無地鐵搭,一時嬲得滯所以踢架警車發泄,我知錯,俾次機會」,而該警車的維修費用共2400元。
林官表示,沒有證據被告有跟其他人行事,只被目賭單獨行走,亦沒有證據顯示出他藏有其他攻擊性武器,且接納其警誡下的招認,重犯機會低,批准案件以簽保守行為了事。
控罪指,被告譚志達(25歲,無業)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彌敦道759號至761號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政府的1輛警車,車牌AM 7233,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法庭記者:鍾瀚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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