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1太子│精算師擲傘阻警追捕示威者囚5周 官指行為或令在場人士模仿 社服令不足以反映嚴重性

2023-11-20 11:59

許肇彰承認831當天擲傘阻警追捕示威者,今判囚5周。資料圖片
許肇彰承認831當天擲傘阻警追捕示威者,今判囚5周。資料圖片

2019年「831太子站衝突」中,一名29歲男子在車站內將雨傘擲向正追捕示威者的警員,他早前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承認一項企圖阻差辦公罪。裁判官林子康指,被告的犯罪情節雖在反修例案件中較輕,但不代表較同類型案件輕,亦有可能令在場人士模仿,妨礙警員執法,認為社會服務令不足以反映犯罪嚴重性。考慮所有求情因素,認罪扣減後判處監禁5星期。

辯方大律師李國輔求情指,背景報告及社會服務令報告指出被告許肇彰有良好品格及背景,與求情方向吻合,望法庭能給予一次機會,判處社會服務令,讓被告彌補過錯。

裁判官林子康接納報告內容,同意許肇彰為人正直,過往無犯事記錄,是個有大好前途的年青人。林官亦同意辯方求情指,許並無傷害到在場人士或警員,惟許肇彰的行為犯罪情節在反修例案件中較輕,並不代表較同類型案件輕。案發當時太子站有不少全副武裝的示威人士,被告向警員扔傘會分散警員的注意力,亦可能令其他在場人士模仿其行為,為執法警員帶來風險,令現場情況升温,因此社會服務令並不足以反映被告犯罪的嚴重性。

林官續指,接納許肇彰當時只是純粹經過案發現場,認為當時警員並非在做正確的事,一時衝動下向警員扔傘,並無意令任何人受傷;亦同意本案令大好前途的許帶來無可彌補的負面影響,但認為許需為其一時衝動下的行為付上責任。林官判刑指,許肇彰的量刑起點應與同案被控阻差辦公的被告劉汝恒一樣,為9星期的監禁,認罪扣減後為6星期,再考慮到許在案發4年後才正式被檢控,其後因案件出現精神創傷亦無放棄自己、繼續進修,減刑1星期,最終判處被告監禁5星期。

許肇彰(29歲,精算分析師)被控1項企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指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太子站月台,企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33531、警員7889及警員10507。

被告許肇彰早前認罪,案情指,2019年8月31日,有人舉行未經批准的公眾集會,其後示威者於港島一帶進行破壞,又於港鐵各路線進行「快閃」行動。於晚上 10時,示威者在彌敦道聚集,遭警方驅散後逃至旺角港鐵站,於站內破壞造成約81萬元的損失。警方其後進入旺角站,示威者則乘車到達太子站,期間與乘客發生爭執。列車到達太子站後衝突升級,有示威者襲擊乘客,港鐵發出疏散通告後警方到場,並於第一節車廂外制服一名蒙面男子,示威者衝向警員,其中一人嘗試拉走該名男子並逃走,遭警員追捕,期間許肇彰把雨傘扔向 3 名追捕警員,最後被拘捕。

法庭記者:廖凱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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