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條立法︱政府:延長羈留時間有明確原則 不會有人被任意羈留

2024-03-11 10:10

23條立法︱政府:延長羈留時間有明確原則 不會有人被任意羈留
23條立法︱政府:延長羈留時間有明確原則 不會有人被任意羈留

立法會法案委員會繼續開會,審議《基本法》23條立法草案。席間討論到容許就國安案件,申請延長目前最長48小時羈留時間,至最多14日的內容。

立法會《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委員會會議。(吳艷玲攝)
立法會《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委員會會議。(吳艷玲攝)
立法會《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委員會會議。(吳艷玲攝)
立法會《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委員會會議。(吳艷玲攝)
立法會《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委員會會議。圖為委員黃英豪。(吳艷玲攝)
立法會《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委員會會議。圖為委員黃英豪。(吳艷玲攝)
立法會《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委員會會議。圖為委員黎棟國。(吳艷玲攝)
立法會《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委員會會議。圖為委員黎棟國。(吳艷玲攝)
立法會《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委員會會議。圖為委員盧偉國。(吳艷玲攝)
立法會《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委員會會議。圖為委員盧偉國。(吳艷玲攝)
立法會《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委員會會議。圖為委員簡慧敏。(吳艷玲攝)
立法會《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委員會會議。圖為委員簡慧敏。(吳艷玲攝)
立法會《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委員會會議。圖為律政司高級助理法律政策專員樂逢源。(吳艷玲攝)
立法會《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委員會會議。圖為律政司高級助理法律政策專員樂逢源。(吳艷玲攝)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吳艷玲攝)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吳艷玲攝)

林定國:不是由執法機關獨行獨斷

律政司高級助理法律政策專員樂逢源解釋,申請延長羈留時間時,法例列明警方須向法庭交代,調查按理不能在有關申請日期前完成,以及被捕人在沒有被落案起訴的情況下被羈留,對保障或保存罪行證據,或對訊問捕人屬於必要。他提到,法庭在什麽情況下可批准延長羈留時間,已有明確規定,認為做法符合人權法要求,亦符合盡快將被捕人帶到裁判官席前、由裁判官作出獨立決定的原則,不會導致相關人士被任意羈留。

有議員關注法庭在處理延長羈留的申請時,是否有考慮香港人權法案;亦有議員關注,警方不必給予被捕人有關申請延長羈留的相關資料。律政司司長林定國指參考其他司法管轄區,並非全部都有法庭角色在其中,本港加入法院的角色,可確保延長羈留期不是由執法機關獨行獨斷,而是交由法庭決定,法官會檢視所有相關資料,包括警方提供的資料,並在尊重被捕人權利下作出決定。

林定國又指,即使被捕人未必有機會檢視所有警方需要保密的資料,但可尋求律師協助,律師可代為向法庭陳述反對延長羈留的理據,因此條文已平衡所有元素。

工聯會吳秋北關注到14日的界線如何釐定,過往有沒有「走犯」情況。保安局局長鄧炳強指以《香港國安法》實行3年經驗,相信14日調查日數很足夠,過往48小時時限較短,確實出現過未能檢控,導致有嫌疑人擔保外出並潛逃的情況,14日拘留時間相信可以避免,相信已可以得到一些初步調查資訊。這亦平衡了人權保障。

限制諮詢有關個別律師條文 為避免通風報信

林定國又解釋「因應危害國家安全情況可限制諮詢相關個別律師」的條文,指條文所指明是限制被羈留人士,在羈留時間內的諮詢,但不影響相關人士在其他任何階段諮詢律師的權利,指根據人權法任何人都有權諮詢律師。他解釋條文是希望限制有律師藉諮詢為名通風報信、毀滅證據、妨礙司法公正等,強調不影響被羈留人士諮詢其他律師的自由。

選委界議員管浩鳴關注,限制被羈留人士諮詢個別律師,但會否有人透過其他律師通風報信,例如只找同一政治理念的律師。鄧炳強表示,若有確切原因相信被羈留人士會利用一名律師向另一名被限制的律師傳達訊息,警方可以向裁判官申請再限制其他律師。

議員倡「電子腳鐐」監控保釋人防「棄保潛逃」鄧:需平衡調查及人權

《條例草案》提出為違反國安罪行的保釋人士施加限制,警方可向法庭提出申請「行動限制令」,包括限制獲保釋人須在指明時間留在指明地方、與指名人士聯繫等。經民聯的林健鋒表示,過往有違國安罪行人士「棄保潛逃」,指條文應「加辣」,形容「佢咁聽話就唔會犯第一次法」,建議如華為孟晚舟被加拿大扣押時般,以電子腳鐐方法作監控。

鄧炳強回覆以指需在調查及人權之間作平衡,指以往獲保釋人「踢保」無法子,現時草案新增「行動限制令」已可對踢保人士施加限制,違者可被拘捕及判監,相信可某程度堵塞風險。

工聯會的吳秋北認為「行動限制令」應同時要沒收保釋人士之旅遊證件。鄧炳強指,現時《香港國安法》已有條文可扣起旅遊證件,同樣適用於23條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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