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條立法︱政府建議特首及行會為維護國安訂立附屬法例 違者可囚7年及罰款50萬元

2024-03-13 23:12

政府建議特首及行會為維護國安訂立附屬法例 違者可囚7年及罰款50萬元。資料圖片
政府建議特首及行會為維護國安訂立附屬法例 違者可囚7年及罰款50萬元。資料圖片

立法會《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已完成逐條審議,政府今晚(14日)向立法會提交文件,就條例草案提出多項修正案,包括新增在維護國家安全機制及相關保障上,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訂立維護國家安全附屬法例,包括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為維護國家安全所需,並為更有效地實施以下法律及解釋,訂立附屬法例,可規定違反該附屬法例屬可公訴罪行,並可為該罪行訂明罰款不超過50萬元及監禁不超過7年的刑罰。

立法會《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委員會會議。(陳極彰攝)
立法會《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委員會會議。(陳極彰攝)
立法會《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委員會會議。(陳極彰攝)
立法會《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委員會會議。(陳極彰攝)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資料圖片)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資料圖片)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右)、法律政策專員梅基發(右)。吳艷玲攝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右)、法律政策專員梅基發(右)。吳艷玲攝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左)、保安局副秘書長廖李可期。吳艷玲攝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左)、保安局副秘書長廖李可期。吳艷玲攝

修改「國際組織」等字眼定義

政府指,建議加入此條文是因應有議員在審議條例草案時認為,本條例應參照其他條例,賦予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訂立維護國家安全附屬法例的權力,以就維護國家安全相關法律(即《香港國安法》及其相關解釋,及通過後的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的具體實施事宜作出進一步規定,及應對未能預視的情況。

此外,修訂包埋行政長官可向特區政府的任何部門或機關或任何公務人員發布行政指令,進行維護國安工作;另修改「國際組織」等字眼定義、擴大公職人員定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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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發出手令後6個月始施以限制的規定

至於針對潛逃者施行某些措施,政府亦吸納了議員意見,刪除發出手令後6 個月始施以限制的規定。

公務人員須協助維護國家安全工作方面,政府建議加入任何公務人員須向在特區的負責維護國家安全工作的任何部門、機關及其人員,及時提供一切合理的便利、 配合、支持和保障。當局解釋,修訂原因是因應議員認為,雖然條文已表明任何公務人員須為維護國家安全的工作,提供一切所需的協助,但應進一步完善有關條文,將有關責任具體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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