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Facebook發不當言論被革職 女教師提司法覆核指帖文遠未達仇恨或煽暴言論門檻

2024-04-11 13:38

女教師一方今早於高等法院陳詞。資料圖片
女教師一方今早於高等法院陳詞。資料圖片

賽馬會官立中學前女教師被指在2019年反修例風波期間,在Facebook 私人帳戶多次發表不當言論,遭紀律研訊會裁定行為不當,公務員事務局去年7月將其革職。女教師去年入稟申請司法覆核,指出局長錯誤裁定其行為不當,革職決定過份干預其言論自由,要求推翻革職決定。女教師一方今早於高等法院陳詞指涉案帖文遠遠未達仇恨言論或煽動暴力言論門檻,局方詮釋無法成立,革職懲罰更不相稱。法官聽罷雙方陳詞,押後本月26日或之前裁決。

申請人為Tam Yuk Fan Toffee (譚玉芬),今由大律師黃宇逸代表,答辯人為公務員事務局局長,由資深大律師陳浩淇代表。黃宇逸開首引用法國思想家伏爾泰名言「我不贊同你的觀點,但我會誓死捍衛你發言的權利。」黃宇逸指出申請人在無關教育工作的Facebook 私人帳戶發表個人想法,帖文不公開,帳戶也沒有加入任何學生為朋友,與KOL意見領袖情況不同,而申請人所表達之想法關乎公益,若此屬行為不當而須革職,恐怕會造成寒蟬效應。黃宇逸續指言論自由非常重要,可讓人民釋放民憤,以免轉化成暴力,言論自由亦屬基本人權需要保障,只可在有必要時設限,而且限制不應超出必要範圍,而政府有責任證明設限之必要,然而紀律研訊會在申請人提出司法覆核後才在向法庭存檔誓詞時才披露革職理據。

黃宇逸指出仇恨言論或煽動暴力言論門檻高,涉案Facebook帖文遠遠未達門檻,認為紀律研訊會的詮釋無法成立,過份干預言論自由。黃宇逸逐一解釋各個涉案帖文,首個帖文中申請人分享卡通圖片中有一代表警察的頭盔人揮棍毆代表示威者的倒地流血人士,下配文字「黑警開OT 警嫂玩3P」,黃宇逸解釋根據配圖可見「黑警」單指濫暴警員,並非泛指所有警員,而成年人均可私下參與3P,此非猥褻之舉,上述帖文旨在嘲諷警方。黃宇逸續指「CLS」於YouTube上廣泛應用,可解作「comment, like, share」,而「黑警死全家」一語只用以宣洩憤怒,情況有如人們日常稱「fxxk you」,字面意思並非發言者真正用意。

黃宇逸再引述其他帖文提到「差佬一係自己仆街受傷,一係俾隊友打傷。#究竟受咩訓練㗎 #每年出幾多錢糧 」,其內容只反映申請人質疑警方訓練以及公帑有否用得其所;「蝗族特權,斬人都可以保釋!」則因為將軍澳「藍絲」持刀傷人後獲准保釋,申請人藉此表達情況不公。黃宇逸最後解釋「616 百萬行 Slogan:暫你老母!明天港島見。」帖文旨在呼籲朋友參與翌日的合法民陣遊行;申請人分享臥底警員扮作示威者拘捕示威者的片段時提到「小人為達目的,不擇手段。講得啱,之前之後,前線有任何破壞傷人,入晒差佬數!」黃宇逸解釋內容反映申請人不滿警方執法策略,以諷刺形式行文。黃宇逸引用案例指即使粗言穢語亦受言論自由保障,亦要留意校園內外言行理應有所區別,重申申請人發文的Facebook帳戶屬私人帳戶,其教學時沒有任何不當言論,革職懲罰並不相稱,超出其必要,申請人任職教師27年後,恐怕也不可能再獲聘用。

陳浩淇解釋紀律研訊委員會決定指申請人在個人Facebook帳戶發布涉案帖文,在社會動盪時期向友人散佈,當中採用挑釁言辭、發布仇恨言論,行為低於標準水平,故裁定其行為不當。陳浩淇陳詞指申請方只挑戰委員會決定超出比例不相稱,並沒有質疑委員會事實裁斷不合理不合法或不公平,沒有指出任何公法基礎,因此無法藉此挑戰委員會事實裁斷,法庭亦不應重新審視,反而應基於委員會事實裁斷而衡量其相稱性,即使法庭重新裁斷後出現差別也不足以構成公法失誤。

申請方指帖文僅屬私人領域事宜,陳浩淇引用2019年6月13日局方信件,反駁指教師應在社交平台上保持政治中立,以免其個人意見遭人利用。法官高浩文質疑指示無關本案,只提到教師應在社交平台上對政治集會保持政治中立。陳浩淇再引用2010年教育局內部通告及公務員守則,當中亦提到「公務員須恪守政治中立」,指出教師公私領域界線模糊,無論從專業還是私人領域均須符合指引標準,故不只限制教師教學表現。

陳浩淇指申請人在Facebook私人帳戶向380多名朋友發佈帖文,情況已經足夠嚴重,持續發佈仇恨言論逾數月,其學生也有機會閱讀到帖文,在心智未成熟的學生之間加強同溫層效應。陳浩淇認為法庭考慮當中相稱性時,不應採用限制「不應超出必要」的標準,而應該採用更寬鬆的「明顯沒有合理基礎」標準,因為案發時社會不穩嚴重撕裂,申請人言論還火上加油,在學生間亦更具份量,眾多投訴足見其很可能加劇社會兩極化,加上言辭行文人身攻擊警員及其家人,完全不必要,而仇恨言論或煽動暴力言論也不受憲法保障。陳浩淇最後指局方革除申請人屬行政決定,沒有任何法律責任要交代理據,若法庭推翻決定則會反應過度。

法官高浩文押後至本月26日或之前裁決。

案件編號:HCAL 1804/2023

法庭記者:陳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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