鄒家成涉未獲授權將投訴表格交助理律師帶離監獄 7月底裁決

2024-07-02 16:56

鄒家成(左)與助理律師胡詠斯(右)涉未獲授權將投訴表格帶離監獄案,將於本月29日裁決。資料圖片
鄒家成(左)與助理律師胡詠斯(右)涉未獲授權將投訴表格帶離監獄案,將於本月29日裁決。資料圖片

因涉35+顛覆案等被還柙的鄒家成於去年5月在律師探訪期間,涉嫌將投訴表格交給30歲女助理律師以轉交申訴專員公署。兩人遭國安處拘捕及控以一項將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罪,案件今於西九龍裁判法院作結案陳詞。控方指女助理律師接收表格時,知道文件未獲授權;辯方則指法例沒有註明表格寄出前須經懲教安檢,即使有保安漏洞,亦應由立法會修訂。主任裁判官徐綺薇將案件押後7月29日作裁決,女被告續准保釋,鄒續還押。

27歲被告鄒家成及30歲助理律師胡詠斯,被控於或約於2023年5月2日在香港,將一份未經授權物品攜離監獄,即一份文件。

控方今陳詞時,表明控方立場,指女被告案發時知悉由鄒轉交的表格未獲授權,因為在收押所的大門有相關公告,而且當日女被告探訪鄒時,雙方曾兩度在懲教人員在場的情況下交收文件,並有作出記錄及簽署,但鄒轉交涉案表格時並沒有懲教在場及作出記錄。

代表鄒的大律師譚俊傑在陳詞中,指鄒在4月28日向懲教索取及得到涉案表格時,該表格已獲署長授權;而《監獄規則》第47(4)條亦表明「如信件屬與指明的人的通信,監督須准許囚犯寫和發出該信件」,即懲教方面必須准許囚犯寄出相關表格,若然寄出前須取得懲教批准,法例應清晰註明。

徐官提到,控方指如果涉案表格實際上並非寫給申訴專員公署,而是以投訴之名,寫給第三方,會構成保安漏洞。

譚回應,指如果表格並非寄給申訴專員、或當中內容並非投訴性質,那便不屬於第47(4)條的情況,並會受到《監獄條例》第18條規管。

代表女被告的資深大律師王正宇陳詞時,亦指《監獄規則》第47C條註明懲教不可閱讀涉案表格,如果有法律漏洞,應由立法會處理。

案件編號:WKCC4600/2023
法庭記者:王仁昌 房伊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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