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大集團前高層陳奮涉企姦獲撤控需付訟費 判詞透露女事主反抗時說:「我爸回來會殺了你」

2024-07-11 11:56

陳奮不滿企圖強姦罪獲撤控後申請訟費不果,上訴至終院又遭駁回,法庭的判詞指原審認為他自招嫌疑的決定無誤。資料圖片
陳奮不滿企圖強姦罪獲撤控後申請訟費不果,上訴至終院又遭駁回,法庭的判詞指原審認為他自招嫌疑的決定無誤。資料圖片

恒大集團前常務副總經理陳奮2021年涉企圖強姦一名女子,惟女事主情緒受困擾不宜出庭作供,控方終決定不提證供起訴,撤銷控罪。陳奮向高等法院申請訟費被拒,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亦被駁回。終院今頒判詞指原審法官認為陳奮自招嫌疑的決定無誤,也有充分理據支持。判詞亦透露女事主在錄取證人供詞時憶述事件,指她被性侵時一直說:「放開我!讓我走!你知道我爸爸是誰嗎?我爸回來會殺了你!」,陳奮卻回應說:「我不管你爸是誰,我現在就想要」。

38歲申請人陳奮報稱為商人,陳原被控於2021年3月2日,在某住宅單位內企圖強姦女子X,案件原訂於2022年12月2日在高等法院開審,但控方在開審前約1個月表明X情緒受困,拒絕出庭作供,故不提證供起訴,撤銷控罪。原審法官張慧玲裁定陳奮自招嫌疑,指出案中有獨立證據支持指控,包括事主當時嚴重醉酒,陳奮送X回家並逗留逾半小時,離開時衣衫不整,X胸圍發現陳奮西裝纖維,陳奮西裝袖有X的唾液和DNA,故拒絕其訟費申請。

控方:案件有足夠獨立證據支持

陳奮一方質疑張官誤以為X曾在初級偵訊中作供,又認為控方沒有足夠獨立證據支持指控。律政司一方承認X因精神問題沒有在初級偵訊中作供,但精神科醫生評估X如有足夠時間恢復情緒,也有可能出庭作供,控方才會押後案件。律政司認為張官的誤解只屬微不足道的錯誤,即使張官誤以為X曾在初級偵訊中作供,故X很大機會將出庭作證,但控方亦根據精神科醫生的意見相信X將會出庭作證,所以控方不提證供起訴也不代表整案毫無根據。

律政司亦強調本案有足夠獨立證據支持指控,包括X當時酩酊大醉,顯然處於非常脆弱的狀態,鞋子、內褲及名錶等物件也遺留在餐廳廁所內,陳奮此時送X回家並在X寓所逗留30分鐘,單獨離開時白襯衣下擺拉‍出散開,部分鈕扣解開,又發訊息給X指「今日抱歉,請保重」。X翌日醒來後處於窘境,也認為自己被強姦,遂報警處理。X胸圍驗出陳奮西裝纖維,陳奮西裝袖亦有X的唾液和DNA。法醫病理學家推斷X的膝蓋和雙腿曾被強行大力抓住,才會令X四肢有瘀傷。

判詞:證據已提供充分理據推論陳奮自招嫌疑

判詞亦透露,X在其證人供詞指,當陳奮涉嫌性侵她時,她一直說:「放開我!讓我走!你知道我爸爸是誰嗎? 我爸回來會殺了你!」,X指陳奮當時回應說:「我不管你爸是誰,我現在就想要」,陳奮在事後傳訊息予X,內含某委員會的成員列表,又問X該列表上有沒有人是X的父親。

終院認為本案重點是決定陳奮的行為有否自招嫌疑,以及自招嫌疑的情況是否足以讓法官行使酌情權拒絕訟費申請,並非要決定控方有否足夠證據可確保陳奮企圖強姦罪成。終院指本案證據已提供充分理據去推論陳奮屬自招嫌疑,故陳奮一方沒有合理理據要求終院干預原審法官拒批訟費的決定,故駁回其上訴許可申請。

案件編號:FAMC4/2023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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