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委會搬屋公司︱收費暗藏伏位 「全包價」也可臨場加錢 「按件計」或未計細項附加費?
2024-07-15 10:13
消費者委員會今日(7月15日)發表《選擇》月刊,調查搬屋公司服務。報告指,現時搬屋公司普遍以「全包價」方式收費,惟各公司對「全包價」的定義均有不同,以一個2人家庭於平日搬屋的模擬個案為例,收費可相差逾1.3倍;若在搬屋當日發現要搬運的傢俬及紙箱等數量較預期多,75%提供「全包價」的公司表示需按情況加收費用,但當中只有三成有明確收費標準。
至於近年新興的「按件收費」,雖然標榜無隱藏收費,惟個別物品每件的收費相差可逾7倍,而部分公司列出的收費看似較低,卻可能不包括「紙箱費」或「假日附加費」。
報價方式較5年前多樣化 惟透明度未見改善
消委會於今年5月至6月期間,向126間提供本地家居搬運服務的公司發出問卷,查詢包括報價及收費方式、最低消費金額、額外收費和惡劣天氣下安排等服務條款,最終僅有20間公司回覆,其餘逾 100 間均拒絕參與調查或沒有回覆問卷,回覆率只有約16%,較2019年同類調查的回覆率(19%)更低,反映業界資訊透明度不足的情況未見改善。
20間公司主要以3種方式收費,分別是按每件需要搬運傢俬、電器和紙箱等逐一計價的「按件收費」;以車程、需動用車輛數量或物品佔車輛空間方式計價的「按車收費」;以及按包括物品數量、拆裝工夫、人手和所需時間等定出一個價錢的「全包價」。
報價方式方面,八成(16間)公司提供包括職員親身上門視察,或由消費者填寫表格、上載相片及影片,再由搬運公司提供報價的方式,與5年前的調查相比,現時市面上有較多報價方式供消費者選擇。
「全包價」 差距最多逾1.3倍 物品過量大都要附加收費
消委會預設了兩個例子,分別向20間搬公司索取報價:
假設一個2人家庭於平日由鯉魚門村屋搬往將軍澳一屋苑,合共需要搬運22件傢俬電器、8個紙箱和10個膠箱,「全包價」報價由$4,800至$11,200,相差逾1.3倍;若假設一個5人家庭於周末由北角搬遷往美孚,需搬運40件傢俬電器、20個紙箱、15個膠箱、2個紅白藍袋和2個旅行袋,「全包價」報價介乎$6,800至$12,000,相差約七成半。
消費者在索取報價時一般都未收拾好所有物品,僅靠搬運公司職員憑經驗作出評估再報價,若在搬屋當日需要搬運的物品數量超出報價時的預計數量,16間提供「全包價」的公司中,僅3間表示仍會按原定的「全包價」收費。另外12間(75%)則會加收費用,最終或令消費者超出預算。
其中4間有明確收費標準,會根據實際物品超出報價的比例,收取相應的額外費用,例如物品數量較報價增加20%,便會加收20%的費用;有6間則只籠統表示會加收費用,並無說明具體金額,當中3間稱若多出大量雜物或傢俬,才會額外收費,如屬小量則不會額外收費。
然而,消費者對「小量」與「大量」的看法與搬屋公司的一貫做法可能存在差異,難以預計搬運公司最終加收多少費用,隨時影響搬屋的時間甚或引起爭拗。
消委會建議在雙方同意下,搬運公司應盡可能派職員上門視察實際情況才報價,亦可以避免因消費者自行申報時低估需搬運物品的數量,導致最終收費與報價出現差距。雙方亦應先訂明實際搬屋物品數量與預期有落差時的處理方法,並將之列入合約,以保障雙方權益。
「按件收費」價格相差最多逾7倍 或未計「假日附加費」
近年有搬屋公司推出「按件收費」,標榜逐一計價及無隱藏收費,表面上較為清晰,但不同公司的價格差距可以相當大。6間提供「按件收費」的公司,以「組合櫃」的收費(如大廳櫃、高身櫃、衣櫃等)最為懸殊,其中一間每件收取$70至$220,另一間則需$500至$1,800,相差最多逾7倍。
此外,不同公司的基本收費計算方法亦不盡相同,以最便宜的「小型貨物」(如紅白藍袋、儲物膠箱、行李箱等)為例,收費最低的一間每件為$6至$12,最高的一間則需$40至$80,表面上相距約6倍,但收費較高的公司已包括紙箱費用,較便宜的一間則收取每個紙箱$15,若連紙箱費用計算在內,收費則增至$21至$27,另外亦會徵收周末及假日附加費($200),及每層樓梯需加收總額的30%,消費者在格價時應特別留意,小心估算最終費用。
此外,亦有4間公司提供「按車收費」服務,以運載半車5.5噸貨車的物品為例,收費由$2,000至$4,800,相差逾倍。
消委會提醒消費者,不同的搬屋收費方式各存優劣,與搬屋公司簽訂合約前,必須留意條款細節及確保於合約上清楚列出需搬運的物品及數量,及問清收取額外費用的準則。搬屋公司亦有責任盡力及如實向消費者提供註明搬運細節的合約和收據,以利公平交易。
有搬屋公司欠私隱政策 公署展開循規審查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私隱專員公署)同日表示,留意到消費者委員會就搬屋公司的服務發表調查報告,當中提及有10間搬屋公司沒有制定私隱政策,及有一間公司表示用於報價的相片及影片的保存期限最長為10年。私隱專員公署已立即就事件展開循規審查,包括會主動聯絡相關公司跟進事件。
一般而言,《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保障資料第5原則訂明,資料使用者須採取一切切實可行的步驟,確保任何人都能確定其在個人資料方面的政策及實務,以及獲告知資料使用者所持有的個人資料的種類和使用目的。在個人資料保留期間方面,保障資料第 2 原則規定,資料使用者須採取所有切實可行的步驟,以確保個人資料的保存時間不超過達致原來收集資料的目的實際所需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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