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司陸振中涉逼女下屬口交 辯方質疑X自己張開嘴 抑或被告下體「力道撩得開你個口」

2024-08-14 14:32

被告陸振中被指殘廁內三度強逼女下屬口交。何君健攝
被告陸振中被指殘廁內三度強逼女下屬口交。何君健攝

已停職的前沙頭角分區指揮官陸振中被指殘廁非禮女警案,今於區域法院續審。辯方盤問涉案女警,問起兩人關係及「你喜歡呢個上司嗎?」。女警稱兩人單純上司下屬關係,「正常下屬都唔會喜歡上司」。辯方續問到,女警稱前年6月22日在殘廁內遭強逼口交,質問她是自己張開嘴、抑或被告下體「力道撩得開你個口」,女警稱自己當時身體軟弱無力。

X盤問下稱與被告僅上司下屬關係

辯方大律師鄭明斌盤問女事主X時,問到2022年6月22日前,X與被告陸振中(43歲)的關係,並指出兩人會單獨外出巡邏及跑步,跑步是否工作一部分。X稱工作時間跑步,「都可以話係工作嘅一部分」,她亦不曾與被告單獨吃飯,兩人只是單純上司下屬關係,亦非「熟絡」。

曾應被告要求合照或有肢體接觸

辯方問X在案發前,與被告是否有過任何肢體接觸。X稱沒有,但如果包括遞文件等意外接觸、則不記得。辯方續問到,被告曾否搭X肩膀。X稱兩人外出巡邏時,曾在被告要求下合照,但不記得有否搭肩膀。在辯方追問下,X同意「如果兩個人selfie(自拍),有接觸嘅機會好大」。

感覺被告「份人好奇怪」

辯方續問,被告案發前有否向X作出任何不妥當的行為,X稱沒有。辯方追問有沒有「借啲倚、揩下揩下」,X稱「我感覺唔到有」。辯方又問X,會否覺得被告奇怪。X稱「佢份人好奇怪,我自己覺得」,指被告曾要求督察賴文顯搬個人物品、及指示X和賴把橫額掛上3米高處,期間不准他人協助。

否認喜歡被告

當被問到「你喜歡呢個上司嗎?」,X供稱「佢啲命令係合法,但我覺得唔合理,但我會照做」、「愛情嘅喜歡就一定唔係,正常下屬都唔會喜歡上司」。

重申首次案發往洗手間時神智清醒

辯方問到,2022年6月22日、案發當晚,X第一次前往洗手間時,她的清醒程度。X稱清醒與否「其實好主觀,好個人感受」、「我覺得我清醒、你覺得我唔清醒……」,但重申她認為自己當時清醒。

被拉進殘廁時「不情願」但無反抗

X承認,當被告扶她一起前往廁所方向時,她沒有提出反對。辯方問X有否感到不妥,X稱「去到佢拉我入殘廁個刻,就知道唔妥當」,她亦不情願進入殘廁。惟辯方指,被告拉X進入殘廁時,X「聲都唔聲」。X同意,她亦同意自己沒有肢體上的反抗,但稱肯定在殘廁內有反抗。

被強吻強抱時有推開掙脫但不果

X又稱,「佢(被告)行過嚟攬我,我有嘗試掙脫,但無乜力,佢又好高大……」,被告又強吻她,而她當時「無一刻係情願」,她曾嘗試推開被告、但不果;辯方提到,X和被告進入殘廁前,兩人都戴着口罩。X稱被告在殘廁內拉低她的口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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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被告下體「力道撩得開你個口」?

辯方及後問到,X遭被告移到廁板上的情況。X稱被告一手按低她的頭,另一隻手拉開褲子拉鏈及拿出下體,及後被告強行把下體放入她口中。辯方質疑X,她是自己張開嘴,還是被告下體「力道撩得開你(X)個口」。X稱當時身體軟弱無力。

X稱感厭惡和無助但抑壓憤怒

X供稱,口交過程維持3至4分鐘,其後被告開門,她才能夠離開殘廁。辯方問到,X當時是否「極度唔想再同呢一個人一齊」、「極度厭惡同憤恨」;X同意自己想離開及感到厭惡,「但抑壓憤怒」,又稱當時情況令她感到無助。

指同事由得她遭被告扶往廁所令她感無助

辯方下午盤問時,提到X供稱返回飯桌後,再次遭被告拍醒及着她去廁所。辯方問X有否拒絕,X承認沒有,但稱當時在場其他人也目睹被告叫醒她去廁所,「但都依然由得被告扶我去廁所」,所以她感到很無助。辯方續指,X容許一個剛侵犯她的人攙扶。X稱「無諗咁多」及當時身體乏力,所以曾把手放在被告背部借力。

被質疑如何張口 X :「佢夾硬質都會開到」

辯方問X,被告第2次侵犯她時,她是怎樣張開口。X稱當時她軟弱無力,而被告「塞入嚟」。辯方質疑,X的嘴巴不會因為觸碰到被告下體而「自動打開」、「可以瞇埋口㗎」。X稱「我個嘴無線連住,佢夾硬質都會開到……我當時身體無力」。辯方又指X可用雙手掩住口,X同意,但稱每人反應不一樣。

X稱被侵犯時不敢咬被告下體 「傷人㗎嘛」

辯方追問,X有了首次侵犯的「慘痛經歷」,被告「照辦煮碗」在殘廁內侵犯X,「俗啲講句,你咬落去,佢即時跪低啦」。X稱「我唔敢呀」、「我驚呀」。辯方問「因為佢係你上司?」,X稱「我無諗咁多」,又指咬其下體「傷人㗎嘛」。審訊明續。

被告陸振中,被控於前年6月22日及23日,在粉嶺聯和墟街市熟食中心2樓殘廁內,3度猥褻侵犯女子X;同年7月15日在牽晴間停車場危險駕駛一輛私家車;襲擊及對X造成身體傷害;有意圖而非法及惡意導致蔡文浩身體受嚴重傷害;及襲擊賴文顯。

案件編號:DCCC137/2023
法庭記者:王仁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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