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業(流動性)規則》檢討落後發展 資產計算方式 未能釋除中小型銀行憂慮

2024-09-29 18:13

香港金融管理局在2015年落實《銀行業(流動性)規則》(《流動性規則》BLR)下指定第一類機構的兩項基準,但至今近10年並未如當初所言不時檢討相關規則,直至最近才提出調高「扣除準備金後的資產總值」的量化基準,由 2,500 億港元增至4,000億港元,但同時建議「扣除準備金後的資產總值」改為計算綜合資產,令實際調整增幅遠低於60%,無法釋除中小型銀行的疑慮。

金管局近期諮詢銀行界,建議調高「扣除準備金後的資產總值」的量化基準60%,由 2,500 億港元增至4,000億港元。然而,金管局同時建議「扣除準備金後的資產總值」改為計算綜合資產,即銀行的總資產要連同附屬公司的資產一併計算,換言之,「扣除準備金後的資產總值」的實際調整增幅並非60%。

根據《流動性規則》,金融管理專員指定為「第一類機構」的認可機構須遵守有關流動性覆蓋比率(LCR,規定銀行須維持足夠的優質流動資產,以便在面對流動性壓力時,能應付 30 日所需的流動資金)和穩定資金淨額比率(NSFR,規定銀行須以充分穩定的資金來源為其活動融資,以減低銀行在一年期內的資金風險)的規定。一般而言,從業務規模或業務運作的複雜程度來考慮,第一類機構的國際風險承擔重大或對本港銀行體系的整體穩定有重大影響。其他認可機構主要為中小型銀行則被視為「第二類機構」,須遵守有關流動性維持比率(LMR)的規定。

銀行業總資產年複合增長約5.5%  超預期
金管局在2013年諮詢把「扣除準備金後的資產總值」的量化基準提高至 2,500 億港元時指出,注意到「過去 15 年(1997 年至 2012 年)本地銀行業資產總值的平均增長率約為每年 4%」,並預期「建議的調整應足以應付銀行業(包括潛在的第二類機構)未來數年的業務增長。」但自 2013 年以來,香港銀行業的總資產已由 2013 年 7 月的 154,113 億港元增加至 2024 年 6 月的 275,353 億港元,增長 79%,年複合增長率約為 5.5%。

有銀行界人士指出,如果「扣除準備金後的資產總值」由非綜合資產改為綜合資產計算,不少銀行的「扣除準備金後的資產總值」會即時大幅增加,以一家本地註冊銀行為例,23年12月底的資產總值會由約2,400億港元增加至約3,500億港元,好快會貼近成為第一類機構。如此一來,這次檢討仍然落後於本港銀行業在過去11年的發展,遑論配合未來的發展。

中小型銀行憂成第一類機構損業務
中小型銀行如果被納入第一類機構,中小型銀行要額外持有大量優質流動資產(HQLA)的成本非常高昂,嚴重打擊銀行的淨利潤,削弱其業務活動,進而降低競爭力,減少對客戶的服務,可說對銀行、客戶和經濟顯然不利。

此外,金管局在2013年諮詢檢討《銀行業(流動性)規則》時曾表明金管局會「不時檢討量化基準的水平,以確保這些基準繼續適合本地銀行業的環境」,並會「就任何基準調整建議諮詢業界」。

由於《銀行業(流動性)規則》在過去11年並沒有「不時檢討」,以致有兩家本地註冊銀行因其「扣除準備金後的資產總值」在業務自然增長下超過2,500億港元而被界定為第一類機構。銀行界人士指出,不少銀行均憂慮會步此兩家銀行後塵,因為成為第一類機構而致盈利受損,而這亦有違《銀行業(流動性)規則》當初設立兩級制的原意。

銀行業望每三年檢討量化基準
《銀行業(流動性)規則》檢討姗姗來遲,而建議的資產總額增長率既落後於本港銀行業在過去11年的79%資產增長率,同時要改為綜合資產計算,實際上不能解決中小型銀行的憂慮。因此,有多家銀行建議將第一類機構「扣除準備金後的資產總值」的量化基準至少提升至4,500億港元,或更能符合銀行業未來3年業務增長的5,300億港元,並繼續以非綜合資產計算,同時希望金管局承諾於未來定期每3年檢討量化基準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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