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RROR演唱會意外 藝能工程3職員否認串謀欺詐 控方指舞台懸吊設備超重4.2倍

2024-10-17 14:47

控方開案陳詞指舞台懸吊設備超重4.2倍。小圖為3名被告左起吳凱瑩、林志華及梁耀祖。何君健攝
控方開案陳詞指舞台懸吊設備超重4.2倍。小圖為3名被告左起吳凱瑩、林志華及梁耀祖。何君健攝

MIRROR演唱會前年發生嚴重意外,舞台電視屏幕從高處墮下,造成2名舞蹈員受傷。工程總承辦商藝能工程及延伸公司的3名項目經理涉向康文署虛報設備重量,3人否認串謀欺詐等罪,今於區域法院開審。控方開案陳詞指,藝能先後兩次向康文署遞交懸吊設備負重表,報稱設備總重量約1.2萬磅、涉案電視屏幕重600磅,惟電視屏幕實際重逾400公斤,設備總重量達5萬磅,超重逾4.2倍。案件明續。

3名被告來自藝能及廣域策劃

3名被告依次為42歲吳凱瑩、61歲林志華及50歲梁耀祖,分別由資深大律師陳政龍及黃佩琪等代表。

控方開案陳詞指,2021年7月23日,大國文化製作有限公司向康樂及文化事務署申請舉辦「MIRROR. WE. ARE LIVE CONCERT 2022」演唱會,大國文化亦接觸藝能工程有限公司、作為演唱會舞臺工程主要承建商,項目包括索具、燈光和音響等。

吳凱瑩及林志華是藝能的項目經理,而梁耀祖則為廣域策劃有限公司的項目經理。吳負責協調各方及處理電郵通訊,林是藝能的代表,而梁負責計算和檢查場地天花能否負荷懸掛器材重量。

吳凱瑩向康文署發送文件顯示沒有超重情況

2022年7月5日,康文署、大國文化和藝能進行會面,康文署要求提供負重表及索具裝配圖。同月13日,吳透過電郵向康文署副經理黃詠琪發送多份文件,當中包括負重表及索具裝配圖;兩份圖表早前均由梁發送給吳。康文署將兩份圖表轉發輝固(香港)工程顧問有限公司,用作審核結構安全。輝固其後要求進一步資料,吳致電黃,表示梁會直接聯絡輝固提供補充資料。

同年7月22日,吳再次經電郵向黃發送負重表及索具裝配圖等文件。根據兩份負重表,將會在天花懸掛6部電視屏幕及8個喇叭,前者重量共3600磅,後者重量共1600磅。輝固審視後,認為沒有超重情況,經實地視察後亦發出證明書。

實際超重4.2倍

惟根據吳在同年5月發送給電視屏幕供應商的WhatsApp訊息,每部電視屏幕的重量至少為435.2公斤。在兩次藝能與分判商的會議上,屏幕供應商亦提到電視屏幕重約450公斤。藝能在負重表報稱10項懸吊裝置的重量共約1.2萬磅,但實際重量共逾5萬磅,超重約4.2倍。

2022年7月28日、即第4場演會墮下,導致兩名舞蹈員受傷,一人頸部骨折,另一人盆骨骨折。3名被告同年11月被捕。

康文署經理鄧曉璇供稱,她於2008年入職康文署副文化經理,及至2018年升任康文署經理、負責香港體育館場務;2021年9月,她收到大國文化申請舉辦Mirror演唱會的通知,後來大國文化和藝能的代表多次與康文署開會,對方最初打算懸掛12艘吊船,而Mirror成員會在近觀眾席上船,由於過去沒有先例,署方要求藝能計算重量,後來因安全及秩序考量,要求主辦方重新考慮。

辯方指舞台搭建行業倚賴經驗

鄧續供稱,後來署方要求藝能提供索具裝配圖及負重表,以確保器材能安全地懸吊在體育館頂部工字鐵,署方亦將資料轉交顧問、即輝固檢視;如果輝固認為有任何問題,署方會要求更改、甚至暫停或取消活動。鄧又稱,如果主辦方提供的資料與實際重量不符,不會容許活動繼續進行,「確保所有嘢安全,先可以繼續」。

辯方盤問下,鄧同意在開會時只見過吳和林,而她並不認識梁,而康文署擔任「把關」角色,非常注重觀眾及表演者的安全。辯方問鄧,是否知道涉案演唱會懸吊系統和舞台升降是由協興隆舞台工程有限公司負責,而相關設備是由東莞巿銚龍舞台製作有限公司製造。鄧表示不知道。

辯方又指,舞台搭建行業倚賴經驗,存在師徒制,業內人士普遍學歷不高,亦不存在專業資格,更不懂得力學或結構等知識。鄧同意可能普遍沒有正式學歷,但不代表他們不知道負重表上資料的重要性。辯方續指,康文署倚賴輝固去監察工程,但輝固案發時指示一名上班不足7日的暑期工去向藝能索取資料,問鄧會否感到意外。鄧稱不知此事。
 

案件編號:DCCC291/2023
法庭記者:王仁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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