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RROR演唱會事故案  康文署工程顧問稱實地視察無法目測設備有否超重

2024-10-29 13:37

MIRROR演唱會墮屏案,今區域法院續審。資料圖片
MIRROR演唱會墮屏案,今區域法院續審。資料圖片

MIRROR演唱會墮屏案,今區域法院續審。辯方續盤問康文署外判工程顧問公司董事兼工程師,提到工程師在開演前前一天曾實地視察,如果發現有設備懷疑超重,他會否通知康文署。工程師稱自己無法目測得知設備重量,當時自己是觀察設備位置和承重比例。辯方又引述專家報告對工程師的批評,指有數處資料缺失下,不明白為何會批出證明書;工程師否認批評。下午續審。

案中3名被告為42歲吳凱瑩、61歲林志華及50歲梁耀祖,被控一項串謀詐騙罪及交替控罪、欺詐罪,指3人於前年5月19日至7月25日串謀詐騙康文署經理,即在兩個負重表中虛報多項設備的重量,誘使康文署經理容許「MIRROR. WE. ARE LIVE CONCERT 2022」演唱會舉行。

工程師溫志華。資料圖片
工程師溫志華。資料圖片
吳凱瑩。吳艷玲攝
吳凱瑩。吳艷玲攝
林志華。
林志華。
梁耀祖。
梁耀祖。
助理工程師朱家樂。
助理工程師朱家樂。

輝固(香港)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董事、兼註冊工作師溫志華今續接受盤問。辯方資深大律師黃佩琪向温指出,涉案文件中承重分布的標示出錯,並問温會否同意該文件準備粗疏。温供稱,相關標示只是一些名詞,他案發時只注意文件上記錄的重量,並經過計算去核對數據正確。

15米外觀察天花無法準確測量尺寸

辯方續提到温志華在前年7月24日曾到紅館實地視察,但當時有舞蹈員在綵排,燈光較昏暗,而温只是在15米外的觀眾席觀察天花,是不可能看清楚連接相關設備的母架。温志華稱自己當時有帶備電筒,認為在觀眾席觀察已足夠,他能夠看到連接懸掛設備的鋼索,但承認自己當時無辦法準確測量尺寸。

辯方指出,輝固過去曾處理27次紅館天花審核工作,當中大部分由温處理,温志華必然看過很多懸掛設備和母架,如果温發現有設備懷疑超重,會否通知康文署。温志華稱自己在現場無法看出設備實際重量。辯方指温在實地視察時有責任作出專業判斷,又以庭上資深大律師陳政龍為例,稱可目測陳約重200磅。

負重部分透過主辦方提供文件去審核

温同意自己須作出專業判斷,但指一般人可以透過目測估算體重,而他案發時不知道設備內部構造,故無法判斷設備是否有超重疑慮。温又重申,他在實地視察時觀察設備位置和承重比例,而非設備重量,負重部分是透過主辦方提供的文件去審核,根據輝固與康文署之間的合約,他不認為實地考察設備重量是其職責。

辯方又引述控方專家、林向暉教授的專家報告,當中指不理解相關工程申請為何會獲審批,並提到數處不清晰之處,例如總負重量計算有誤差等。温否認專家報告的批評,指負重量的56磅誤差可能是基於湊整數值所致。

MIRROR演唱會由實習生協助工程師跟進

輝固前工程助理朱家樂供稱,他在輝固任職時負責協助温查看文件,包括負重表和索具裝配圖等,他會校對圖則準確性,亦曾陪同温一起實地視察。前年7月18日下午,朱家樂接到梁耀祖來電,梁想解釋MIRROR演唱會設備負重方面的事項,而當時MIRROR演唱會由實習生馮帝文協助温,故告知梁耀祖可以聯絡馮帝文溝通。朱家樂稱自己沒有參與MIRROR演唱會的工作,他亦在同年9月離職。

辯方盤問時,問温有否指示朱家樂、去叫馮帝文直接接觸梁耀祖,還是朱「自把自為」。朱承認自己沒有事先問過温,但稱因為MIRROR演唱會的文件已經找了馮協助處理,所以便着梁直接與馮溝通。

案件編號:DCCC 291/2023
法庭記者:王仁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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