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RROR演唱會事故案 康文署稱主辦方負責懸掛設備安全 發現超負荷須通知重新設計

2024-10-18 11:53

證人黃詠琪(左)。歐樂年攝
證人黃詠琪(左)。歐樂年攝

藝能工程3員工涉籌辦MIRROR演唱會時虛報懸掛設備重量,案件今續審。康文署副經理供稱主辦方負責懸掛設備的安全,完成搭建後須委聘工程師簽發報告,以證明所有物品安全穩妥,康文署亦會將相關文件交由工程顧問公司審核,如果負重超出紅館頂部「工字鐵」上限,會通知主辦方和製作單位重新設計和構思,「因為紅館都40年,其實憂慮就係嗰個結構安全」。

3名被告依次為42歲吳凱瑩、61歲林志華及50歲梁耀祖;吳和林為藝能工程有限公司項目經理,梁為廣域策劃有限公司的項目經理。

康文署副經理視吳凱瑩為「對口人」

康文署副經理黃詠琪供稱,她於2020年調至紅館任職,負責統籌和協助主辦方舉辦活動,亦會提醒主辦方繳交文件及討論入場安排和保安事宜等,她也會與主辦方開會,確保活動安全進行。

首被告吳凱瑩。歐樂年攝
首被告吳凱瑩。歐樂年攝
左起被告梁耀祖和林志華。
左起被告梁耀祖和林志華。

黃詠琪稱在2021年11月獲上司指示跟進MIRROR演唱會,該演唱會主辦單位是大國文化製作有限公司,而製作單位是藝能工程有限公司;2022年2月8日,其中兩被告吳凱瑩和林志華代表藝能出席康文署和主辦單位的會議,雖然黃不清楚兩人在演唱會的具體角色,但會與吳商討演唱會一些技術性議題,例如負重表、索具裝配圖和舞台安排等,吳會問「咩做得、咩唔做得」,黃視吳為「對口人」或聯絡人。

康文署不認同主辦方懸掛12隻吊船建議

黃續供稱,在演唱會舉辦前,康文署曾與大國文化和藝能進行技術會議;在2022年6月5日會上,主辦方提出懸掛12隻吊船在觀眾席上方滑行,而MIRROR成員會在近觀眾席位置上落,當時黃不建議這做法,因擔心安全,亦憂慮觀眾情緒高漲,可能會造成秩序混亂;同日黃實地視察後,認為方案不可行,並通知大國文化和藝能。

控方指出,黃曾發電郵給大國文化,揾醒在演唱會舉辦的30日前繳交負重表和索具裝配圖等文件。黃供稱,演唱會比較複雜,經常有變動至「last minute(最後一刻)」,故發電郵提醒對方「真係要交㗎啦」;後來在2022年7月5日會議上,吳曾表示會盡快交妥文件。

有結構安全憂慮

黃詠琪稱在7月13日收到吳凱瑩經電郵發送文件後,轉發給輝固(香港)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審核,輝固後來要求進一步資料,黃告知吳後,吳致電給黃及表示梁會直接聯絡輝固。

黃續指,主辦方須負責懸掛設備的安全,完成搭建後須委聘工程師簽發報告,以證明所有物品安全穩妥,如果負重超出紅館頂部「工字鐵」上限,會通知主辦方和製作單位重新設計和構思,「因為紅館都40年,其實憂慮就係嗰個結構安全」。

若知設備實際重量與文件所載不符會通知上司

黃又稱,如果案發時知道藝能的文件報稱設備重量與實際重量不符,會通知其上司,因為這會影響到「public safety (公眾安全)」、「紅館坐滿觀眾,下面成萬人」。

辯方盤問時,指藝能曾向黃提出對吊船有疑慮,藝能「唔係好想做」;而林在會議上「無乜畀過意見同出聲」。黃同意。審訊下周一續。

3名被告被控一項串謀詐騙罪及交替控罪、欺詐罪。控罪指3人於前年5月19日至7月25日,在香港串謀詐騙康樂及文化事務署的經理,即在兩個負重表中,不誠實地及虛假地表示其内所述的多項設備的重量是該些設備的實際重量,誘使康文署經理容許「MIRROR. WE. ARE LIVE CONCERT 2022」演唱會舉行。

案件編號:DCCC291/2023
法庭記者:王仁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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