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PEX案2苦主入稟追討185萬港元 被告公司缺席聆訊 區院裁定苦主勝訴

2024-10-29 18:13

區院於被告公司缺席聆訊下,裁定JPEX案中兩申索苦主勝訴。資料圖片
區院於被告公司缺席聆訊下,裁定JPEX案中兩申索苦主勝訴。資料圖片

2名投資者稱去年出席網絡紅人林作講座後,相信JPEX持牌可信及開戶投資買入泰特幣,後來兩人發現帳戶內資產在未獲授權下被轉移,今年中入稟區院向JPEX港澳註冊公司及相關人等追討24.7萬泰達幣或185萬港元。JPEX在港註冊公司早前缺席聆訊,投資者一方要求法庭頒令對方歸還或賠償涉案資產,法官周昭雯今頒下缺席裁決,指投資者一方案情強而有力,案件明顯屬尋求產權濟助,裁定投資者一方勝訴及下令JPEX在港註冊公司須支付12萬訟費。

原告Chan Wing Yan(音譯陳穎欣)及Lee Sung Him Herbert(音譯李崇謙)。7名被告依次為JPEX在澳洲的註冊公司「JP-EX Crypto Asset Platform PTY Ltd」、JPEX在港註冊公司「WEB3.0 Technical Support Limited」、3個區塊鏈錢包地址持有人、場外交易所「Coingaroo」總經理趙敬賢,以及任何實施、協助、參與計劃,導致2名原告將資產轉移給上述6名被告的人士。

原告方案情強而有力獲裁定勝訴

JPEX在港註冊公司「WEB3.0 Technical Support Limited」早前缺席聆訊,原告方陳詞指雙方屬信託關係,原告存入泰特幣到帳戶後,當中全部資產在未獲授權下被轉移,故認為本案屬違反信託,遂要求法庭裁定次被告以信託方式持有涉案資產,追蹤資產去向並下令對方歸還或賠償。

周官今頒下判詞,當中提到原告狀書已成功派遞到次被告的辦公室,惟次被告並沒有存檔任何抗辯文件;周官接納加密貨幣屬「財產」,而原告方的案情強而有力,裁定雙方屬信託關係,次被告作為受託人違反了其責任、即未經授權轉走原告賬戶內的加密貨幣,為盡可能達到公義,遂行使酌情權,裁定原告勝訴,次被告須歸還或賠償涉案資產及支付訟費。

案件編號:DCCJ2977/2024
法庭記者:王仁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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