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溢燊藏炸药 官指风险比贼王叶继欢案更严重

2022-04-26 00:00

警方于荃湾的工厦搜出爆炸品等证物。
警方于荃湾的工厦搜出爆炸品等证物。

(星岛日报报道)「香港民族阵綫」成员卢溢燊二〇一九年被警方发现在荃湾工厦单位内,管有近一公斤的炸药「三过氧化三丙酮」(TATP),其家中亦有《香港独立论》等书籍以及印有「香港独立,分裂国家,颠覆国家」的单张。他早前承认管有爆炸品意图藉以危害生命或财产罪,去年被判监禁十二年。卢认为刑期过重而提出上诉,上诉庭法官潘敏琦昨颁布书面判词直指,卢管有爆炸品意图颠覆特区政府及宣扬港独,认罪时已同意其危害生命或财产的意图,对公众及警方造成的潜在风险比一九九七年叶继欢案更严重,而且叶继欢当年为抢劫求财而犯案,卢却是针对特区政府,破坏社会稳定,造成公众恐慌,最终认为其上诉理由没有合理争辩之处,驳回其上诉申请。
判囚12年 上诉遭驳回

上诉人卢溢燊承认于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在荃湾德士古道隆盛工厂大厦二十楼D室,非法及恶意地管有爆炸品三过氧化三丙酮(TATP),意图藉以危害生命或对财产造成严重伤害。上诉方认为法官陈庆伟错误地断定卢是案中主脑,不应把卢的刑责与一九九七年叶继欢管有两公斤TNT炸药被判囚十八年的案件相提并论,亦错误地把「制作」及「管有」爆炸品的罪责视为相同,更何况没有直接证据显示卢有份制造涉案爆炸品伤或有意图以涉案爆炸品伤人,故认为陈官对卢只承认「管有」爆炸品的判刑过重。
前「香港民族阵綫」成员

上诉庭法官潘敏琦强调,制造或管有炸药的最高刑罚为监禁十四年,但制造、管有或控制任何爆炸品,意图藉以危害生命或对财产造成严重损害,最高刑罚则是监禁二十年。而卢承认「管有爆炸品意图藉以危害生命或财产罪」时,已承认他有意图危害生命或损害财产。而且卢租用涉案单位,明知单位内藏有爆炸品仍频繁出入该单位,手机里有爆炸品特性的档案,可以知道卢是积极的关键人物,故认为陈官有权断定卢是案件主脑。案件编号:刑事上诉一一〇——二〇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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