夹公仔店涉娱乐场牌 上诉裁决影响大

2022-07-19 00:00

案中其中一家公仔店,位于旺角信和中心M楼。
案中其中一家公仔店,位于旺角信和中心M楼。

(星岛日报报道)旺角两家夹公仔店前年被食环署控告无牌经营,违反《公众娱乐场所条例》,原审裁判官认为夹公仔店毋须领取公众娱乐场所牌照,故不受防疫禁令所限,毋须停业。律政司不服裁决提出上诉,指玩夹公仔机需要一定技巧、运气及判断能力,涉及游戏成分,属《公众娱乐场所条例》所指为游乐而设计的「机械装置」,不但过程欢愉,亦会吸引人群聚集。惟夹公仔店则认为夹公仔机、扭蛋机及自动贩卖机均不受条例所限。法官黎婉姫表示需时考虑,定于八月二十四日颁布书面判词。据悉,食环署手头上每个地区仍有多宗类似的夹公仔店无牌经营案件,以待本案有结果才决定会否继续提告,一旦律政司胜诉,无牌经营的夹公仔店可判罚款二万五千元及监禁六个月,另在罪行持续期间可再判每日罚款二千元。
涉案两家夹公仔店位于旺角信和中心M楼及二楼,各铺占地四百多平方尺,共有三十二部夹公仔机,店内亦有找换机,食环署于二○二○年一月二十二日巡查及拍摄店铺营运情况,发现两店涉违反《公众娱乐场所条例》无牌经营。原审裁判官认为夹公仔机与扭蛋机性质相同,不属娱乐装置,故裁定毋须领取公众娱乐场所牌照。
律政司指考验技巧运气

律政司署理高级助理刑事检控专员何眉语认为,如机械装置提供娱乐及欢愉成分,便需领取公众娱乐场所牌照,而在夹公仔机的情况,玩家藉着操控系统如按钮或操控杆等,以获取物品,涉及游戏成分,故属《机动游戏机(安全)条例》所指的为游乐而设计的「机械装置」。玩家投币至夹公仔机,藉着移动操控杆抓取物品,需要一定技巧、运气及判断能力,凭经验掌握适当角度,虽然不一定会夹中任何心仪公仔,绝对称得上是「游玩」。

而扭蛋机及自动贩卖机主力用作贩卖用途,扭蛋机贩卖人气动画特定主题产品,买家投入金钱后随机取得货物,只涉及单一扭动机关,操作简单,没有太多游玩成分,而且买家能从招纸介绍中预知他们能取得甚么类型的产品,只要投币便必定能随机取得货物,目的明显是贩卖货物,并非为游乐而设计。黎官一度质疑:「扭蛋机唔系俾人玩㗎咩」,控方解释指,扭蛋机提供娱乐的成分亦只是提高销售额的伎俩,主要是买卖流行产品,毋须牌照管制。
辩方:店家无责任控制人流

控方认为科技日新月异,夹公仔机机种五花八门,夹公仔机台主为了控制经营成本,会使用程式控制机械爪抓件的成功率,玩家或需投入大量金钱才能抓取喜爱的物品。而「必中模式」需要玩家投币特定金额后,才能让玩家夹至成功为止,否则一定「蚀大本」,故投币价格便会提高,夹公仔机「一般模式」及「必中模式」之目的仍是谋利,同时存在游戏成分,与一般贩卖货物的模式不相同。

代表涉案公司Claw Boss Limited的大律师李健志指,夹公仔机是由「台主」非「店主」所拥有,而且夹公仔店「无门无闸」,二十四小时开放,市民可以自由进出,认为店铺只是提供场地予台主摆放夹公仔机,没有责任控制人流,所以夹公仔机、扭蛋机及自动贩卖机均不受条例所限,如控方认为应规管夹公仔机、扭蛋机及自动贩卖机等,应向立法会建议立法规管。

李亦认为如控方同意扭蛋机属于有娱乐成分的「机械装置」,但却毋须领取公众娱乐场所牌照,则是选择性执法。市民夹不到公仔与扭不中心仪货品情况相似,扭蛋机更有招纸遮盖物品,令扭蛋机比夹公仔机更加充满未知之数,但两者同是销售产品并非游玩。案件编号:裁判法院上诉五○三——二○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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