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记者会办工作坊 与传媒分享新闻伦理

2023-01-15 00:00

(星岛日报报道)法庭采访素来为业界一大挑战,记者除了要精准表达具重大公众利益的事件,同时要兼顾种种新旧规条,以免误堕法网。由香港外国记者会主办的工作坊昨日举行,向传媒分享报道时的新闻伦理,并分为版权、诽谤、报道保释法律程序的限制、《香港国安法》及发布煽动刊物五个部分。

律师司徒本与(见图)特别提到,在《国安法》第三十八条下,即使某人并非香港永久性居民,他在境外针对香港干犯罪行,一旦入境本港,都有机会被逮捕。

律师司徒本与指,在决定某人的言词是否具诽谤性质时,须考虑词语或句子在特定语境下的意思,尤其当使用讽刺、术语和俚语。其中中伤(libel)和诋毁(slander)有别,前者以特定形式展现,例如文字或电影,后者则指言语和肢体上的羞辱。
律师:境外犯《国安法》可被捕

他又称,任何诽谤案的与讼方都有权向法庭提出由陪审团主理。如果一人发布诽谤言词后声称他是无意的,可向受影响人士提出修改;若然提议不被接纳,在事件开展法律程序后,该人可以此作辩护理由。

在报道保释程序时,受制于《刑事诉讼条例》第九P条,传媒应格外小心,以免案件在未开审前便引起不必要的讨论;在某些案件中,或会影响陪审团的观感,对被告造成不公。

席上有人提问称留意到某些案件中可以放宽报道限制,法庭的准则为何。司徒回应,难以具体言明因素,但一般而言须有强而有力的理据。

在《国安法》一环中,他讲解与密封材料有关的程序,根据手令检取的新闻材料,若然法官信纳有关材料能作调查之用,符合公众利益,便有权将之充公。

如材料拥有人在手令发出三天内要求归还,则另当别论。另外,根据第三十六及三十八条,条文适用于在香港注册的船只或飞机内犯法,以及非香港永久性居民,在香港境外地区干犯针对香港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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