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指被告未达提证门槛 驳回咬断警指案上诉

2023-03-25 00:00

被告杜启华在一九年沙田新城市广场冲突中,咬断警长手指而判囚。
被告杜启华在一九年沙田新城市广场冲突中,咬断警长手指而判囚。

(星岛日报报道)港大毕业生杜启华于2019年7月在沙田新城市广场冲突中,涉嫌用雨伞袭击高级警司导致其手指骨折,及蓄意咬断警长手指。杜经审讯后,被裁定有意图而伤人等4罪成及判监5年半。杜提出定罪上诉,惟上诉庭拒批上诉许可,法官彭宝琴昨颁下判词解释理由。彭官指原审法官已作详细分析,而杜在案中倚赖「无意识行为」这抗辩理由,但他没有出庭作供,辩方专家说法亦属臆测,根本未能满足提证门槛。
指没出庭作供 专家说法属臆测

现年26岁的上诉人杜启华经审讯后,被原审法官陈仲衡裁定有意图而伤人、对他人身体加以严重伤害、袭警及公众地方扰乱秩序共4罪成,杜就前两罪提出定罪上诉。

彭官在判词中提到,上诉方指陈官在考虑「对他人身体加以严重伤害」罪时,聚焦在伤势影响而非伤害本身,是原则出错,但上诉方提供的案例是裁判法院上诉案件,并无约束力,案例亦没有解释何谓「伤害本身」。

原审控辩双方不争议高级警司无名指骨折,而骨折这情况并非出现在所有案件,但上诉方却透过案例以不同伤势作出比较,及以《雇员补偿条例》的丧失赚取收入能力,来厘定伤害是否属「严重伤害」。彭官认为是漠视法律原则和无助法庭处理有关争议。

彭官指,原审法官是审理刑事案件的资深法官,他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后达致「严重伤害」这事实裁断,并无任何可诟病之处。就「有意图而伤人」罪,即针对杜咬断警长手指一事。彭官在判词中,指出如果辩方想倚赖「无意识行为」这一抗辩理由,须肩负提证责任,但上诉人在原审不出庭作供,无直接证据指出他当时的精神状态或身体状况,而辩方专家只处理「反射动作」这议题,却没有为上诉人进行过检查或查询,而是单凭观看影片,从而认为上诉人的咬噬动作可能是反射动作,辩方专家的结论显然属臆测。

基于缺乏证据支持,未达提证门槛,而原审法官亦已作出详细分析,彭官并不认为上诉人在「无意识行为」这方面有任何可争辩之处,故拒绝批出上诉许可。惟彭官重申杜仍有权向上诉庭提上诉申请,但若被认为没有理据,上诉庭可下令等候上诉期间的羁留时间不视为服刑。

案件编号:CACC68/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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