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国安法》前言行不适用共谋者原则 惟可作指控发言者
2023-06-03 00:00
(星岛日报报道)「35+」初选案续审,《香港国安法》指定法官陈庆伟昨早于西九龙法院决定《香港国安法》实施前的共谋者言行以及新界西协调会议片段录音,均不可应用共谋者原则来呈堂,只可用作非传闻证供之用,惟片段录音与案相关不会剔除。而《香港国安法》实施后的共谋者言行,陈官则决定可以应用共谋者原则来呈堂指证各被告参与串谋,书面理由择日公布,押后案件至下周四作中段陈词。
下周四作中段陈词
共谋者原则争议中,法官陈庆伟曾以戴耀廷文章为例,辩方几不争议文章表面上可供呈堂,用作环境证据,双方只争议可否用于共谋者原则下指证各被告。控方周一首次提出戴耀廷区诺轩由一月底饭局开始,与其他被告协议于立法会无差别否决财案,以追求五大诉求,其共同目的在《香港国安法》实施前构成串谋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可应用共谋者原则,以共谋者包括区诺轩、郭荣铿、郑达鸿及民主动力总干事黎敬辉等的言行来互相指证各被告参与串谋,并以一个70多年前的美国案例,引述当中判词附带意见来支持说法。
辩方批评控方此前从未提及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做法不公,又指应用共谋者原则前提为有串谋罪案发生,然而《香港国安法》实施前本案根本没有任何罪案可言,否决财案没有干犯任何普通法罪行。 陈官又曾提醒控方不能一证二用,须先有独立证据证明案中有串谋,其后才可用其他证据包括共谋者言行来互相指证各被告。沈士文日前亦反对指《香港国安法》实施前的共谋者言行,不能在共谋者原则下用以指证各被告,必须先有独立合理证据证明确有串谋存在,方可应用共谋者原则,否则传闻证供均不得在共谋者原则下呈堂。案件编号:HCCC69/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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