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人人|完善法例议员有责
2023-06-02 00:00律政司司长本周三向立法会提交《2023年刑事诉讼程序(修订)条例草案》,藉以填补现时刑事上诉制度因控方未能就高等法院「原讼庭」法官错误作出「毋须答辩」判定或「无罪」裁定提出上诉而出现的法律空隙,避免造成司法不公。有关修订看似很技术性,但只要明白当中关键便不难理解。我想藉今期专栏支持修订以堵塞漏洞;完善法律,是立法会议员的根本责任。
无法提供上诉 漏洞须堵塞
现时,一般来说,在高等法院「原讼庭」审理的案件均有陪审团参与。所有经陪审团裁定无罪的案件,控方不能就该等裁决提出上诉,这基本原则并无争议。然而,在法官引导陪审团作出裁决前的不同阶段,法官可能基于错误理由,判定被告对控罪「毋须答辩」,宣告被告无罪。对此,按现时法例,控方不能提出上诉以纠正错误,被告人亦不能再次受审,造成不能逆转的司法不公。去年,「上诉庭」在处理律政司司长就3宗国际贩毒案的被告人,因「原讼庭」法官错误判定「毋须答辩」获裁定无罪后转交的法律问题时,明确指出有关之「毋须答辩」判定犯错,有关法官因此不当地取代了陪审团的职能,现时却无法定程序供控方就此等错误提出上诉,有需要堵塞漏洞(英国早于2003年透过其Criminal Justice Act作出相关的法律改革)。这是《条例草案》处理的第一种情况。
此外,在高等法院「原讼庭」审理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中,律政司司长可根据《香港国安法》第46条,选择由3名「原讼庭」专业法官组成「审判庭」,在不设陪审团的情况下审理该等案件。然而,若「审判庭」在出现错误的情况下裁定被告无罪,现时法例也无法定程序供控方就该等错误提出上诉,情况跟现时法例对在「区域法院」或「裁判法院」在不设陪审团的情况下,控方可就专业法官错误作出「无罪」裁定提出上诉的做法不一致。根据香港本地司法实践经验,「区域法院」或「裁判法院」有关之「无罪」裁定上诉机制行之有效,绝无理由对在高等法院「审判庭」审理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作出例外处理,有关漏洞必须堵塞,《区域法院条例》的既有机制可作参考。这是《条例草案》处理的第二种情况。
就第一种情况而言,《条例草案》规定上诉庭须信纳某「毋须答辩」判定涉及法律上或原则上的错误,方可推翻或更改该「毋须答辩」判定。就第二种情况而言,上诉庭也只会在「审判庭」错误理解法律,或「审判庭」作出任何合理法官在考虑适当因素并正确引导自己后,均不可能得出错误结论或事实裁断的情况下,才会推翻有关之「无罪」裁定。
《条例草案》的修订有其必要性、正当性和及时性。我给予充分肯定和支持。
张宇人
立法会议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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