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玉玲查册案 终极上诉得直

2023-06-06 00:00

蔡玉玲闻判感开心,认为判决鼓舞业界。
蔡玉玲闻判感开心,认为判决鼓舞业界。

(星岛日报报道)港台《铿锵集》时任编导蔡玉玲以车牌查册来报道元朗「721」事件,其后被裁定2项明知而作出虚假陈述罪成,罚款6000元,蔡玉玲不服定罪上诉至终审法院。终审庭昨指没有理由限制查册用途选项为申请者使用车辆作交通或运输相关事宜,或将真诚的新闻调查排除在外,终一致裁定上诉得直,撤销定罪。蔡玉玲闻判感开心,认为判决鼓舞业界,并指「相信心入面嘅信念,终好难俾人攞得走嘅。」
终审法院昨公布判词,撮述案情指上诉人蔡玉玲2020年制作《铿锵集》节目〈7.21谁主真相〉时,调查元朗「721」事件中接载怀疑凶徒及运送武器的登记车牌LV755私家车,两度查册,其后上门访问车主。蔡玉玲查册时于表格内点选「其他有关交通及运输的事宜」为申请用途,其后被控。

判词指,根据《道路交通(车辆登记及领牌)规例》(第 374E 章)第4(2)条的正确诠释,隐含的意思是查册申请人必须向运输署署长提交某种形式的申请以取得证明书,而因为车辆登记细节可能包括个人资料例如姓名、地址及身分证明文件,署长本身有责任管理资料并将滥用风险降至最低,以免有人用以「起底」敲诈等不良目的,没有绝对责任提供资料,因此要求申请人说明申请用途一事属相关,故裁定就申请用途而作出的陈述属要项。
表格订明广泛申请用途

鉴于申请表格上订明广泛申请用途,即「与交通及运输事宜有关的事务」,因此申请选项「其他有关交通及运输的事宜」必须被理解为涵盖任何其他与交通或运输事宜有关的事务,没有明确理由限制为申请者本人使用车辆作交通或运输相关的事宜。

判词又提到,新闻活动获豁免于《个人资料(私隐)条例》保障资料原则,本案节目亦为着公众利益而发布资料,不会违法。加上按照免受可疑刑罚原则,和言论及新闻自由受宪法保护,终审庭认为没有理由将真诚的新闻调查——针对车辆的注册车主与其车辆使用与某罪行有可能关联——排除在「其他有关交通及运输的事宜」以外,裁定上诉人关于申请证明书用途的陈述不属于虚假陈述。
新闻调查属广泛概括类别

终院又指,因为「其他有关交通及运轮的事宜」的一词既不清晰也不明确,考虑到媒体和新闻机构申请及获发证明书的数量,上诉人作为记者很可能诚实地错误相信其新闻工作用途包含在「有关交通及运输的事宜」内。下级法院推断上诉人明知而作出虚假的陈述,对上诉人造成实质及严重的不公,裁定上诉人在陈述其申请证明书用途时明知而作出虚假陈述并非不可抗拒的推论。判词中指,虽然下级法院指申请用途属要项的决定正确,惟上诉人就涉案车辆使用进行的新闻调查确属「其他有关交通及运输的事宜」此一广泛概括类别,故上诉人陈述既非虚假,亦非明知虚假,故终审庭一致裁定上诉人上诉得直,撤销各项定罪。
「对记者业界都系喜讯」

蔡玉玲在庭外指,判决「对所有记者、对业界都系一个喜讯来嘅」,清晰指出言论自由新闻自由受宪法保障,对传媒业希望是一件鼓舞的事。蔡玉玲自言闻判后「系开心嘅,对我来讲系好似好耐冇遇过一件开心嘅事」,无法想到其他字眼来形容目前心情,会享受当下的快乐。

蔡玉玲亦明言,无论业界记者还是全港市民,未来也要担心政府继续于其他方面收紧新闻资料搜查,希望社会可聚焦讨论日后在各行各业如何能改善取得资讯情况以符合宪法保障。蔡玉玲回想自2020年11月被捕至今历时30个月,期间已对新闻工作造成限制,希望同业进行新闻调查时不要因此被吓怕,又期望业界作合理安排,对前綫新闻工作者有信心。蔡玉玲亦感叹本案终于赢得公道,惟深明这非必然,提到过程中大家一直坚持追求公义。案件编号:FACC 2/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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