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项措施针对潜逃海外疑犯 撤销护照禁提上诉

2024-03-09 00:00

草案提出可撤销潜逃者的特区护照,亦禁止向潜逃者提供资金等措施。
草案提出可撤销潜逃者的特区护照,亦禁止向潜逃者提供资金等措施。

本港过去有多名涉嫌违反《香港国安法》的疑犯潜逃海外。《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草案》提出多项针对潜逃者的措施,包括撤销其特区护照、暂时吊销其执业资格、暂时罢免其董事职位,此外,亦禁止向潜逃者提供资金等或处理资金等,租地方予对方都犯法,违例者可判处监禁7年。

有关撤销特区护照的建议,草案指入境事务处处长可接管该护照,而为免生疑问,任何人不得根据《护照条例》针对上述撤销或接管提出上诉。至于暂时罢免董事职位、暂时吊销执业资格,则适用于经营业务或受雇工作上的准许或注册暂时无效。

另外,任何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向有关潜逃者提供或处理任何资金,或其他财务资产或经济资源;不得与潜逃者成立或投资合资企业、合夥或类似的关系;草案同时建议,任何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将不动产租赁予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予有关潜逃者,或直接或间接向有关潜逃者租入不动产,任何人如违反上述法例,即属犯罪,可判处监禁7年。
煽动意图对象扩至中国公民

另外,现时本港有关煽动意图的相关罪行,第一次定罪可监禁2年,其后定罪可处监禁3年,管有煽动刊物,首次定罪可判处2000元罚款及监禁1年,其后定罪可判处监禁2年。条例草案建议,作出具煽动意图的作为,或发表具煽动意图的文字,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监禁7年,若涉及勾结境外势力更可囚10年。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管有具煽动意图的刊物,一经定罪,可判处监禁3年。

草案列出6项煽动意图的行为,对象扩至中国公民,同时列出禁止憎恨的机构,包括意图引起中国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香港特区的人,对《宪法》确定的国家根本制度、《宪法》规定的国家机构或中央驻港机构,包括中联办、国安公署、外交部驻港特派员公署或解放军驻港部队的憎恨或藐视,或对其离叛;或对行政、立法或司法机关的憎恨或藐视,或对其离叛,均属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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