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龙」队长向刘佩凝透露用枪弹 着加紧众筹

2024-08-16 00:00

刘佩凝是众筹频道「育龙」的管理员。
刘佩凝是众筹频道「育龙」的管理员。

屠龙小队及吴智鸿团夥等人涉串谋在2019年12月8日游行中设置炸弹案第73天审讯,辩方续作结案陈词,引述控方称掷汽油弹属于恐怖活动,但辩方称未有听闻2019年暴动中的暴力行为被定性为恐怖活动,另外被告刘佩凝纵然是众筹频道「育龙」的管理员,惟证据未能稳妥地证明刘知悉涉款用于恐怖活动。

被告刘佩凝代表大律师马维騉表示,恐怖主义活动定义是针对人的严重暴力、导致财产严重损害、危害他人生命、逼政府等推展政治、宗教思想主张,举例「911事件」、东京地铁沙林毒气事件等是公认的恐怖活动,指出屠龙小队及吴团夥原于12月8日的炸弹计划若然付诸实行,相信也属于恐怖主义活动。控方结案陈词称屠龙小队作出扔汽油弹、破坏公众设施等暴力行为,以至胁逼政府,均属恐怖活动,但辩方指未有听闻上述暴力行为于2019年时被定性为恐怖活动。
刘曾上载屠龙行动片段至众筹频道

「育龙」管理帐户由屠龙小队队长黄振强、同谋者Kan、刘佩凝共同使用,辩方续指黄供称曾私下向捐款者发出「要钱要军火」讯息,又指其称刘或曾于群组提及「班仔谂住牺牲」的说法未能代表刘知悉筹钱是用于恐怖活动。辩方同意众筹频道管理员之一的刘佩凝曾于11月8日收到黄振强传来的屠龙小队行动片段后,将其上载至「育龙」,惟辩称没有证据指刘曾浏览或知悉片段内容。

辩方续指,黄振强确认与刘佩凝初相识时便称需要资金,向其传送3把枪的表情符号表示有意买枪,惟辩方认为刘佩凝与黄振强才刚相识,理应不大可能相信黄真的想买枪;黄又向刘称「我哋嚟紧有大行动」,刘回覆以手掩面的表情符号,辩方认为是「无眼睇」的意思;黄另供称曾致电刘,向她提到会配合其他团队用枪和炸弹,要求加紧众筹力度,但辩方质疑黄庭上的供词未有佐证,指若然真有谈及大行动,黄又怎会数日后隐晦地向刘称「嚟紧好快有大嘢发生」。

辩方认为刘佩凝当时仅20岁,对黄振强言听计从,协助黄开「育龙」、帮忙收款、过数予黄等,仅此而已。各被告代表大律师完成结案陈词。案件编号:HCCC164/2022、HCCC255/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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