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引述黄振强认同扔汽油弹属恐怖活动

2024-08-22 00:00

案中女被告刘佩凝。
案中女被告刘佩凝。

屠龙小队及吴智鸿团夥等人涉串谋在2019年12月8日游行中设置炸弹案第77天审讯,法官第4天引导陪审团,指李家田作供时声称在示威中只是旁观者角色,若陪审员不信纳其证供,认为李曾作出冲击警察、暴动、纵火等没被起诉的行为,可用这些资料考虑本案事件背景。

法官张慧玲重温李家田证供,李家田因贪小便宜而留在屠龙小队以获得黄振强(控方指是屠龙小队队长)的资助,李只出席小队约一半活动。「行山」一事,李理解只是纯属「行夜山」,声称对试枪毫不知情。法官提醒陪审团控方曾质疑李「队友讲嘅嘢佢唔明,佢选择唔问,佢解释唔到点解唔问」。期间张铭裕曾着他行远一点,李称没有听到枪声。
李家田不明群组内容不提问未能解释为何

李家田的iPad显示其于11月17日晚上7时多在理大附近,李指出于理大被围封而无法脱身,当晚没有出席屠龙小队大鸿辉会议,但控方说法是李逃出理大参与饭局,其后再返回理大,张官着陪审团透过庭上播放的新闻片段,考虑当时理大环境。李又指屠龙小队在过往行动前都会租住安全屋,12月8日凌晨,李声称当日黄叫他到湾仔安全屋,他要求黄将锁匙放在门口只是拖延的藉口。

张官表示,控方在盘问期间多次质疑李家田以往示威的行为,质疑李不止是「行行企企」的角色,张官称若陪审员认为李有作出冲击警察、参与暴动纵火等没被起诉的行为,可用以考虑本案事件背景,但不可因而判断李有参与本案的犯罪倾向,如不相信李参与暴动等,则毋须考虑与本案无关的事。

张官随后总结黄振强被捕至任控方证人的经过,黄在案件首次提堂时投诉被警方武力对待,黄作供指无法判断是否合理武力,需交由专家判定;警员则供称黄作出激烈反抗,因而警员需要作出制服,事后没看见黄身上有伤。另外,黄的录影会面与部分庭上证供有分别,黄解释当时状态混乱。在庭上黄又同意扔汽油弹算是恐怖活动的一种,并承认「屠龙」曾多次参与扔汽油弹的行动。
警多次晤黄观察是否真心悔过

黄于2023年5月有意就本案由不认罪改为认罪,于是约见警方,警员供称此部分并非由警方处理,会面期间着黄把认罪倾向告知律师,让律师与律政司沟通,辩方曾质疑数次会面都接近一小时,是否有谈及案情等,黄与警员均否认,警员指进入收押所前的安检等程序需时,亦有警员称会面时有透过闲话家常观察黄是否真心悔过。黄其后在律政司安排下录取无损权益口供,相关警员确认没有保存所有会面草稿笔记,警员解释并非属于证物,毋须保存。

至于彭军壕于2020年答应成为污点证人,辩方一度关注彭予律政司的信件提到,双方早前同意(as agreed)将撤销彭部分控罪,彭解释信件由囚友撰写,没留意当中出错。时任案件主管于庭上解释警方无权决定告多少控罪,该范畴属律政司权力。

被告张俊富、张铭裕、严文谦、李家田、赖振邦及许湛荣同被控一项串谋犯对订明标的之爆炸罪;6男另被控交替控罪、串谋导致相当可能会危害生命或对财产造成严重损害的爆炸罪。他们再被控一项串谋谋杀罪;李家田另被控一项意图危害生命而管有枪械及弹药罪。女被告刘佩凝则被控串谋提供或筹集财产以作出恐怖主义行为罪。

案件编号:HCCC164/2022、HCCC255/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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