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士的点评|先读读密尔的名著《论自由》吧

2021-12-15 07:34

多名反对派人士在二○二○年未获批准的情况下,到维园出席「六四」集会,被告参与未经批准集结,或者煽动他人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罪。最后的八名被告被裁定罪成。法官胡雅文在十二月十三日判八名人士入狱四个半月至十四个月不等。
  胡官在判刑时表示,集会游行权利并非绝对,亦须考虑到公众安全、公众秩序等,并加以限制,而公共卫生的危机则必须纳入考虑当中。胡官直斥众被告的行为,忽视可为公共卫生所带来的风险,傲慢地认为相比起保护大众,达成他们的共同目的更加重要,所以要判处阻吓刑罚。胡官又指,众被告当日根本无法肯定集会能否和平进行,或群众会否遵守社交距离措施。故当日未爆发暴力事件或散布疫情实属侥幸,他们的行为对公共秩序及安全构成风险。
  由于黎智英和李卓人此前涉及其他非法集结案而被判囚二十个月,获胡官判决同期执行,所以两人的总刑期仍然为二十个月。
  看完被告人在法庭的陈词和胡雅文法官的判词,有三点总结。
  第一,三个不认罪的被告人,仍然坚持其想法。其中黎智英在他的求情信中说:「若悼念有罪,那就将这些罪行加诸在我身上。」邹幸彤则说,「现今香港的言论自由、结社和政治行动空间愈发缩小,甚至是崩溃。」简言之,他们对其不法行为,并无悔意。
  第二,法官否定了被告人自以为是的「高尚目标」可以忽视公共卫生的风险。第三,这次被定罪的八名被告当中,黎智英和李卓人可以和此前的刑期同期执行,意味着他们不用加监。黎智英此前的判刑是二○一九年的示威案,与本案在二○二○年非法六四集会的情况不同,再加上黎智英不肯认罪,其实看不到可获判刑同期执行的理据。法庭对黎智英和李卓人的判刑是形紧实松。
  案件判决之后,最值得讨论的是黎智英、邹幸彤和何桂蓝对于自由的观点,特别是邹幸彤认为「现今香港的言论自由的空间已经崩溃」。
  讲到自由问题,最经典的是英国哲学家约翰·斯图尔特·密尔(John Stuart Mill)在一八五九年出版的一本自由主义哲学名著《论自由》(On Liberty),中国名家严复将之意译为《群己权界论》。
  密尔的《论自由》全书共有三个中心论题:一、论思想自由和讨论自由;二、论个性自由;三、论社会对个人自由的控制。这就是严复译为「群己权界》的问题。通读该书,可以看到对个人和社会之间权力界限的划分是全书的核心要义之所在:一是个人的行动只要不涉及自身以外甚么人的厉害,个人就不必向社会负责交代。二是个人对社会负责的唯一条件是,个人的行为危害到他人的利益之时。
  六四悼念,如在网上进行,没有播疫风险,若不涉及煽惑上街暴动,政府不应干预。相反实体非法集会,既可能播疫,亦可能触发暴动,政府就应该干涉。
  社会上有不同的人:一、不理任何环境也要集会悼念六四的人;但也有,二、想悼念六四但不想播疫或触发暴动的人;更有,三、既不想悼念六四更不想播疫或触发暴动的人。为何第一组的行使他们悼念的自由时,可以影响第二、三组人的免受疫症及暴动影响的自由?
  这不是一个抽空的讨论。二○一九年蔓延不止的暴动,发展到同年十一月十一日放火烧人,当时五十七岁的李姓建筑工人制止示威者破坏马鞍山港铁站时,就被人淋易燃液体之后放火,虽然保往性命,但至今仍在极大的痛苦当中。暴动者的自由,对建筑工人造成永不能磨灭的伤害。我请问那些支持非法集会、支持暴力示威的泛民人士,有谁人曾对暴力的受害者,表达过一丝的同情、一点的歉疚呢?有谁曾做甚么事情,制止暴力发生? 谁去保证非法集会不演化成暴动?
  读懂密尔的《论自由》,就知道自由并非全无边界。经历了二○一九年的事件,就发觉这些自以为行使自由权利就大晒的人,其实相当自私。

卢永雄

原文刊于《巴士的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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