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泳客溺毙】男泳客康文署泳池溺毙 死因庭裁定死于意外

2019-06-06 16:21

死者家属离开。
死者家属离开。

北葵涌赛马会游泳池3年前发生泳客溺毙事故,经过3日研讯,死因裁判官崔美霞今裁定死者死于意外,死因为溺毙,并对北葵涌赛马会游泳池及康文署作出两项建议。

男泳客郭绍豪在2016年8月11日游泳时在水深1.8米主池遇溺,惟十多分钟后才被人发现,送往仁济医院抢救后不治,终年40岁。

崔官建议每当泳池开放时,泳池主管要确保每个更份都有高级救生员及康乐助理,或同等职级人员当值,以监察及调配人手。而高级救生员或康乐助理当值时,亦要将他们的姓名放在适合的位置展示;再者相关上级当值时亦要配带对讲机,以接收各人通知。

另外,在救生台当值的救生员,若然视线受到影,须向高级救生员、康乐助理或主管报告,以通知巡池的救生员,加倍留神。

崔官裁定死者于2016年8月11日,下午5时22分至35分期间,在北葵涌赛马会游泳池主池四号线1.7至1.8米水线,在没有呼叫及挥手情况下遇溺,同日在仁济医院死亡。

崔官不接纳救生员郑国辉作供时指,在离开巡池岗位时有通知上级的说法,郑最初录口供时没有提及,已通知上级才离开岗位。惟第2次录口供声称已通知上级获批准后才去饮水,但在庭上他却声称,有用对讲机通知上司罗竞伟,但不获回覆,离开岗位时遇见高级救生员时才告知对方要离开岗位。但罗作供时则表示当日无收到任何对讲机通知。

她续指有5名救生员巡池时擅离职守,质疑他们的解释,何以会同一时间感到不适,更指其中一人私自进入餐厅,只以窗口观察池面,但实际上无法看到整个泳池。

公众游泳池指引及救生员良好守则,均列明救生员若离开岗位,须取得上司批准,事发时池面有足够救生员,惟他们知道相关指引,却没有坚守守则通知上司,以致未有安排人手协助及调配;而面对高级救生员及康乐助理休假,亦没有相关指引,以作人手替补。

法庭记者:陈楚琨

建立时间15:06
更新时间16:21

死者家属离开法院。
死者家属离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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