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家超重申6.12「暴动」形容立法会示威者攻击警员行为

2019-10-23 21:45

警方6月12日使用催泪弹驱散示威者。资料图片
警方6月12日使用催泪弹驱散示威者。资料图片

保安局局长李家超书面回覆立法会议员尹兆坚时指,政府从来没有为6月12日在金钟一带发生的事作「暴动」的定性。政府已多次解释,警务处处长只是当时用「暴动」来形容6月12日下午在立法会示威区那些在前线用了一些自制武器去攻击警务人员的行为。

对于一件事件的描述不会影响到日后的检控工作。香港的检控工作按照《基本法》是由律政司独立主管,不受干涉,亦不会受到任何人影响。就每宗案件的刑事检控决定,律政司会一如以往按证据、适用法律和《检控守则》作出。除非有充分可被法院接纳的证据,令案件有合理机会达致定罪,否则律政司不会提出检控。

 警方有法定责任维持公共安全及公共秩序。当出现违法堵塞道路、瘫痪交通、非法集结和暴力冲击警方防线等情况,严重威胁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时,警方在评估风险后,会采取适当行动以确保公共安全及公共秩序。

警方在使用武力方面有严格的指引。警务人员只有在必须及没有其他办法可完成合法任务的情况下,才会使用适当的最低程度武力。警务人员在使用该等武力前,会在情况许可下尽量发出警告,并在可行范围内,让对方有机会服从警方命令,才会使用武力。

在6月12日的行动中,部分示威者在前方以暴力冲击警方防线,袭击警察。这些都是危险甚至可致命的行为,也威胁到在场人士的性命安全。在当时的情况下,警方现场的指挥官按其专业判断,决定使用所需武力驱散人群及控制场面,并在行动中使用适当装备,包括警棍、胡椒喷剂、催泪水剂、布袋弹、橡胶弹和催泪烟等。这些都是低杀伤力的武器,与海外国家的执法机构在处理同类暴力情况时所使用的装备相若。

李家超重申6月12日「暴动」形容立法会示威者攻击警员行为。资料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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