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贪污及诈骗公司逾200万元 华信地产前财务总监罪成候判

2020-01-17 17:25

一名上市公司前财务总监串谋收受非法回佣约59万元,以委聘一间会计师楼提供服务,并将该上市公司的其他工作外判予一间由他拥有的顾问公司,诈骗上市公司逾200万元,早前被廉政公署起诉。被告今日(17日)在区域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

刘家聪,44岁,华信地产财务有限公司(华信地产)前财务总监兼公司秘书,被裁定两项罪名成立,即一项串谋使代理人接受利益,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1)(a)条及《刑事罪行条例》第159A条,及一项欺诈,违反《盗窃罪条例》第16A条。

法官劳洁仪将案件押后至2月21日判刑。被告暂时还押惩教署看管。

案情透露,被告于案发时是华信地产的财务总监兼公司秘书。他是会计部主管,负责处理华信地产及其附属公司的一切会计及财务事宜。

华信地产于2015年5月决定以逾3.36亿元收购一间公司。被告提议将相关的预备工作外判予独立第三方,获华信地产同意其建议。

被告其后将该项收购的相关内部监控检讨、税务、财务谘询及顾问服务,外判予一间会计师楼。

华信地产及其附属公司于2015年5月至2016年6月期间,就有关服务向该会计师楼支付共75.4万元,当中共约59万元其后被转帐至被告的银行户口,而馀款则由该会计师楼继续管有。

案情又透露,被告于2015年6月19日成立希晴业务顾问有限公司(希晴),他是希晴的唯一董事兼股东。

被告于2015年6月至2016年10月期间,在没有向华信地产披露他在希晴的权益,以及没有向其他承办商索取报价的情况下,致使华信地产及其附属公司委聘希晴提供多项会计、税务、研究、财务谘询及顾问服务。

被告作为华信地产的会计部主管,同意并批核了15张由希晴发出的发票,希晴结果获发放款项共逾200万元。

如华信地产知悉被告是希晴董事或在希晴持有任何权益,则不会委聘希晴提供该等服务,以及支付有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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