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乐陶大宅僭建罪成上诉遭驳回 官指裁断正确定罪稳妥
2021-01-08 15:52
律政司司长郑若骅丈夫潘乐陶,因在屯门小榄独立屋僭建水池构筑物而被屋宇署票控,裁判官前年裁定潘僭建罪名成立,判其罚款两万元。潘不服定罪及刑罚上诉,杜丽冰法官今午颁布书面判词,指出裁决官裁断正确,定罪稳妥,而且控罪最高罚款为40万元,但潘乐陶只是被判2万元,故并非严厉刑罚,最终驳回其定罪及刑罚上诉。
杜丽冰法官在判词中指出,《建筑物条例》清晰写明,建筑工程 (building works)包括任何种类的建筑物建造工程、地盘平整工程、土地勘测、基础工程、修葺、拆卸、改动、加建,以及各类建筑作业,同时亦包括「排水工程」,可见涉案的水池构筑物亦是建筑工程。上诉方虽辩称涉案的水池构筑物是被自由搁置在裸地上,易于组装及拆卸,杜官指原审裁判官已考虑到该构筑物有高度流动性,即使出于美观才加建四块木板包围水池构筑物,但木板已令整个构筑物更加长久及固定,如拆除四块固定木板便需重铺地面的工程。
上诉方辩称涉案水池构筑物没有对独立屋的花园,造成任何结构性影响或安全风险,而案例指明即使构筑物没有影响楼宇安全,但却不能排除它属于僭建物。杜官认为原审裁判官已全面考虑到其性质、预期用途、固定性、永久性、尺寸大小、组装及卸除简易性,在裁决时从来没有犯错。另外,有关控罪的最高罚款为四十万元,但潘乐陶只是被判罚款两万元,故并没有判刑过重的问题出现,最后驳回潘就定罪及刑罚的上诉。
78岁被告潘乐陶被控于2017年4月2日至2018年1月9日,身为屯门小榄乐翠街海诗别墅三号屋的拥有人,明知未事先获得建筑事务监督的书面批准及书面同意,便在上述处所展开或进行建筑工程,即建造一个水池构筑物(大约尺寸为2.5米x4.65米x1.24米),涉嫌违反建筑物条例。
法庭记者:刘晓曦
建立时间14:31
更新时间1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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