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家骅:事后在社交网放相片 不属共同犯罪
2021-03-26 13:23
上诉庭昨日颁布判词指,「共同犯罪计划」原则适用于《公安条例》中的「非法集结」与「暴动」罪,故不在现场的被告亦能以「共同犯罪计划」原则定罪。行政会议成员、资深大律师汤家骅表示,事后在社交网站摆放相片,认同有关行为,并不属于共同目的。
汤家骅在电台节目中表示,若被告一同参与干犯违法事情,有共同目的,某程度上即为共同参与。他又指,共同犯罪原则及参与行为需由法官根据案情厘定。若属于「主要元素」,可能会干犯暴动罪,但若只是留在家中表示认同现场人士,则未必涉及干犯暴动罪。
被问到若有人在社交网站鼓励及宣传现场行为,或是转发或给予「like」是否涉及共同犯罪时,他则表示,若属于事后在社交网站摆放相片,认同有关行为,并不属于共同目的。他又指,相关法律原则一直存在,只是有法官错误引用,因此不会增加影响,并认为绝对不会出现「滥告」,又重申一切需视乎法律办事。
涉嫌参与前年7.28上环暴动的汤氏夫妇与一名17岁少女,早前被裁定暴动罪及交替的非法集结罪脱。原审法官郭启安认为在「非法集结」与「暴动」罪中,「共同犯罪计划」的检控基础不适用于并非身在现场的三人。律政司就此向上诉庭寻求法律指引,结果不会影响三人的无罪裁决。上诉庭昨日颁布判词指,「共同犯罪计划」原则适用于所有普通法法定罪行,除非被法规清楚或隐含地排除,而「共同犯罪计划」适用于《公安条例》中的「非法集结」与「暴动」罪,故不在现场的被告亦能以「共同犯罪计划」原则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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