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中九子上诉全遭驳回 戴耀廷及黄浩铭刑罚上诉遭拒

2021-04-30 13:33

「占中九子」就定罪及刑期上诉。 资料图片
「占中九子」就定罪及刑期上诉。 资料图片

「占中九子」戴耀廷、陈健民、朱耀明、陈淑庄、邵家臻、张秀贤、锺耀华、黄浩铭、李永达,前年被判串谋犯公众妨扰罪、煽惑他人犯公众妨扰及煽惑他人煽惑公众妨扰六罪罪成,分别被判监、缓刑或社会服务令。九人早前不服定罪或刑罚提出上诉,上诉庭今颁布书面裁决,驳回九人的定罪上诉及两人的刑罚上诉。

陈健民在庭外表示对上诉被驳回的结果感到失望,将研究讨词以考虑会否上诉至终审法院。

针对戴耀廷及黄浩铭的刑期上诉,上诉庭指占中运动的根本动机是争取真普选,以及要求释放被捕学生领袖,原审法官陈仲衡亦认为占领行动所造成的公众妨扰非常严重,占领马路对民众上班造成一定程度的不便。上诉庭考虑上诉方就刑期上诉的陈词后,亦不认为会为判刑带来丝毫差异,而陈官虽然曾称戴耀廷与其他被告均对造成公众不便没有悔意或歉意,但陈官判刑时已就戴耀廷的良好品格,酌量减刑两个月,故驳回耀廷及黄浩铭的刑期上诉。黄浩铭已服刑完毕,由于戴耀廷服刑约四个月时获准保释等候上诉,故现须继续服刑,戴本身亦因被控串谋颠覆国家政权罪而遭还押。

上诉庭在判词末段赞扬原审法官陈仲衡裁决理由的明确性及全面性,而该裁决理由帮助上诉庭处理有关上诉议题,上诉庭透过涉案文件及录音誊本,可见陈官处理此宗棘手的审讯时,面对代表九名被告的逾20名律师,亦展现了精湛老练的能力以及完美绝顶的公正性及耐性。

戴耀廷及陈健民因占中九子案被判即时入狱16个月,邵家臻及黄浩铭则被判即时入狱8个月,朱耀明牧师被判囚16个月但缓刑2年,锺耀华、李永达及陈淑庄被判囚8个月但缓刑2年,而占中期间未满21岁的张秀贤则被判200小时社会服务令。陈健民、邵家臻、黄浩铭已服刑完毕,戴耀廷服刑约4个月时获准保释等候上诉。

占中九子上诉案由上诉庭副庭长麦机智、原讼庭法官潘敏琦及彭宝琴处理。9人均就定罪提出上诉,戴耀廷及黄浩铭另就刑期提出上诉。同案上诉人陈健民、邵家臻、李永达及陈淑庄到庭旁听,并与在犯人栏内的戴耀廷在开庭前聊天。

陈健民在庭外表示对上诉被驳回的结果感到失望。
陈健民在庭外表示对上诉被驳回的结果感到失望。
邵家臻
邵家臻

就九人的定罪上诉,上诉方争议控方以「串谋犯公众妨扰罪」控告九子的合适性,上诉庭认为此争议属错误理解,而该罪是指控「占中三子」戴耀廷、陈健民、朱耀明在2013年3月至2014年12月期间,与他人串谋非法占领中环或中环邻近道路而造成公众妨扰。陈官在裁决理由时清晰裁定三子于2013年3月举行的「让爱与和平占领中环」记者会中,虽然已协议推动「和平占中」的社会运动,但该阶段并未构成控罪,而在2014年9月至2014年12月期间正在进行的「占中运动」才构成控罪,当时三子原本计划在2014年10月1日于遮打道举行的占中运动,但他们稍微改动计划后于2014年9月28日凌晨一时许在添美道启动占中运动。上诉庭指该罪没有写明在遮打道或添美道犯案,而是写明在中环邻近道路犯案,一旦裁定添美道属中环邻近道路,便能裁定罪成,上诉庭亦认同陈官的裁决。

上诉方另争议控方不应控以「串谋犯公众妨扰罪」,而应控以「串谋煽惑他人犯公众妨扰罪」,但上诉庭指事实上在占中运动启动前已有一段长时间的酝酿期,占中三子事前一直大费周章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计划及宣传,已预计会有数千人参加占中运动,占中三子必定知道占中运动会影响深远,及无可避免地造成公众妨扰,故控以「串谋犯公众妨扰罪」无误。

就「煽惑他人犯公众妨扰罪」及「煽惑他人煽惑公众妨扰罪」,上诉方质疑此项源于中世纪英格兰的普通法控罪,是否属于香港的普通法,同时提出香港法例第228章《简易程序治罪条例》亦有公众妨扰罪,如罪成最高只可处罚款五百元或监禁三个月,但以英国普通法控罪控告,刑罚则最高可被判监七年,亦会留下刑事案底。上诉庭认为此罪无疑是英国及香港的普通法,依据英国及香港的案例已清晰解释该罪的合法性及合宪性,故该罪在香港属合宪并可诉诸司法审判。

法庭记者:刘晓曦

建立时间10:34
更新时间13:33

陈日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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