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指收额外管理费乏实证 龚如心遗产管理人获准剔除传票华懋需付讼费
2021-05-04 19:38
华懋慈善基金去年入禀指控龚如心的3名遗产管理人,涉嫌增加额外10%管理费,以交付报酬予协助他们获委任为遗产管理人的中间人。遗产管理人一方今到高等法院申请剔除传票,指罗兵咸永道没有就龚如心遗产事宜支付「中间人」任何款项,华懋一方则指「中间人」没有否认曾收该10%费用,故怀疑罗兵咸永道增加额外10%管理费,是为了支付予「中间人」。林云浩法官考虑双方陈词后,指华懋一方全是凭空想像,没有实质证据,故批准剔除有关传票,下令华懋需支付遗产管理人的讼费。
原告为华懋慈善基金有限公司,被告为Chan Wai Tong Christopher(陈伟棠) , Wong Tak Wai(黄德伟), Jong Yat Kit( 庄日杰),Lau Howard Chi Pong (刘子邦)。陈伟棠、黄德伟、庄日杰3人为罗兵咸永道合夥人以及龚如心遗产管理人,刘子邦则是前澳门安永会计师事务所的合夥人,原告称刘当年协助前华懋慈善基金理事会主席龚仁心,安排罗兵咸永道取代前遗产管理人德勤会计师事务所。
入禀状原亦指控被告方收取高达4亿3千多万元的管理费,却未有提交详细的工作纪录证明其工作时数,又为掩饰过失而向华懋集团前行政总裁杨光支付近1780万港元「掩口费」,但此部分现已拦置处理,直至另一宗相关的内庭聆讯有结果为止。对于原告方指被告方特意增加额外一成的管理费以支付报酬予中间人刘子邦的指控,林云浩法官指此为严重指控,或构成刑事罪行,需要有实质证据证明原告方的指控。代表原告方的文本立资深大律师指,龚仁心与刘子邦当年有私下协议,刘承认自己在罗兵咸永道获委任后,曾收取金额及来源不明的介绍费,刘又不否认自己曾收受涉案10%管理费,故文认为此事实争议凭留待审讯时处理,不应剔除。
代表被告方的石永泰资深大律师指,原告方没有证据显示刘子邦曾参与任何有关龚如心遗产的事宜,而罗兵咸永道只有向刘子邦支付日常工作的咨询年费,坚决否认曾就龚如心遗产的事宜支付刘任何额外金钱。而根据终审法院的判决华懋慈善基金只是以「受托人」身分持有已故龚如心女士的遗产,并非以无条件馈赠形式接收该遗产,而作为慈善事务守护人的律政司司长才有权就此事宜控告被告方。
林云浩法官经考虑后批准被告剔除传票的申请,下令原告需支付被告的讼费,亦表示会考虑转介本案事宜至香港律师会。林官指有关质疑被告额外一成费用的状书由华懋的律师代表作出,代表大律师则没有就该状书签署,而大律师的行为守则包括不得在没有任何证据支持下,根据客户的片面之词作出严重指控,故林官相信律师的行为守则亦有类似的事项。代表原告方的文本立资深大律师指,他代表原告方而非代表原告方的律师团队,故无法就此协助法庭。
法庭记者:刘晓曦
建立时间:14:54
更新时间:1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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